上海名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董海亮与你单位关于确认劳动关系的劳动人事争议一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公司负责人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宝劳人仲(2024)办字第404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确认申请人董海亮与被申请人上海名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24年4月2日至2024年9月2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