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则》的规定,现对上海市宝山区农业农村委员会(下称“区农业农村委”)起草的《上海市宝山区乡村振兴“十五五”规划》(下称“《规划》”)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如下:
一、文件制定主体适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上海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及《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区农业农村委作为负责本区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乡村振兴统筹协调的政府组成部门,其法定职责涵盖组织编制乡村振兴规划、推动乡村产业发展、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深化农村改革等核心内容。制定《规划》旨在明确“十五五”时期宝山区乡村振兴的指导思想、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统筹推进乡村产业、人才、文化、生态、组织“五个振兴”,属于其法定职责范围,制定主体适格。
二、文件实体内容适当
(一)符合上位法及上级政策要求。《规划》严格以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上海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为根本遵循,全面承接《上海市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十五五”规划》《上海市宝山区总体规划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7-2035)》《上海市宝山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的核心部署,紧密结合宝山区“一地三区”建设目标和超大城市近郊乡村发展实际,对城乡融合、农业高质量发展、乡村产业融合和美乡村建设等重点任务进行了细化安排,确保了政策的上下衔接和一致性。
(二)专项审核未发现禁止事项。经审查,《规划》的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政策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明显不一致或抵触情形。文件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原则,遵循“农民主体、因地制宜、绿色发展、改革创新”的基本要求,在耕地保护、农村土地承包、集体资产管理、农民权益保障等方面的规定均符合相关法律要求;各项发展目标和任务设定科学合理,权责划分清晰,未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条款,不存在法律禁止的内容。
三、文件形成程序合法
在《规划》的制定过程中,决策机关已按要求,开展了前期调研、基础评估、专家论证等工作,广泛听取了相关部门、各街镇、专家学者及基层代表的意见建议,充分体现了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的原则。按规定完成公众参与、风险评估、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程序合法合规。
综上,《上海市宝山区乡村振兴“十五五”规划》制定主体适格,内容合法,已按规定执行了重大行政决策前期法定程序,符合《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