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区相关部门、村、居,各租赁住房单位:
经园区管委会研究决定,现将《关于加强宝山城市工业园区租赁住房长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宝山城市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2020年11月3日
关于加强宝山城市工业园区
租赁住房长效管理的实施意见
根据《关于加强宝山区租赁住房长效管理的若干意见》要求,加强园区租赁住房综合管理,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发挥职能部门作用,建立健全住房租赁管理体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原则
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发挥职能部门监管责任,以“一网统管”租赁住房大数据为平台,逐步建立健全网格化日常管理、综合治理和职能部门管理、专项治理无缝衔接有机融合的综合管理服务体制。
二、管理范围
本意见主要适用于园区范围内的纳管公寓、企业宿舍、商办楼(类住宅)等。
三、组织领导
(一)建立园区租赁住房管理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由管委会主任刘惠斌担任组长,党工委副书记葛茂华担任常务副组长,管委会副主任刘咏梅、陆艳萍、政法专职干部朱勇俊担任副组长,安全办、规建部、综治办、市政市容管理部、网格中心、拆违办、市场监管所、城管中队、祁连派出所为组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安全办,由安全办主任钱晓春兼任办公室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三个工作小组
1、租赁管理组。由葛茂华同志任组长,综治办牵头相关部门加强对租赁住房的出租管理。负责对利用租赁住房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居住违法犯罪嫌疑人、信息登记、居住规定落实情况等事项的管理。
2、建筑安全组。由刘咏梅同志任组长,规建部牵头相关部门,负责对租赁住房房屋结构安全、改扩建和违章搭建现象等事项的安全监管。
3、消防安全组。由陆艳萍同志任组长,安全办牵头相关部门,对租赁住房的消防安全加强督查、指导和宣传。
(二)工作职责
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工作要求,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强化日常监督,确保租赁住房安全。
1、安全办:是园区租赁住房管理的牵头部门。依照消防法律法规,对租赁住房的消防安全开展日常安全检查,重点对建筑耐火等级、防火分隔、安全疏散以及消防设施等开展日常巡查,对不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的项目责令督促整改。
2、规建部:依职能对房屋大修加固、装修工程项目进行监管,从质量安全上进行严格把关。
3、综治办:积极协调相关职能部门,打击利用租赁住房从事违法活动;加强租赁人员的动态管理和检查。
4、市政市容管理部:负责对租赁住房的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对租赁住房在建设及后续运营中排污、排放、采光、通风、水质检测等进行定期巡查,对《排水许可证》超出有效期的项目责令督促企业限期整改。
5、网格中心:负责对租赁住房就社会秩序、生态环境、城建管理、安全管理四大方面开展日常巡查。
6、拆违办:针对城管中队发现的违法搭建,经告知负责人后限期未整改,组织人员对违法搭建进行拆除。
7、市场监管所:负责对租赁住房的电梯使用安全依法依规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督促电梯使用单位严格落实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
8、城管中队:负责对租赁住房违法搭建等行为开展现场检查;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要求当事人进行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列入整治计划,并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开展集中整治;负责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违法行为予以执法。
9、祁连派出所:(1)人口管理:严守人口底线,控制常住人口规模,加强承租人信息管理,结合智慧城市建设,充分运用人像识别等前端感知设备,建设和应用人口信息的智能采集系统,实现人员信息与人像设备和公安系统的对接应用,强化对在住人员的智慧服务和管理。(2)治安管理:对出租方(运营公司)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情况进行检查,形成工作台账;按照小区智能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对项目运营公司安防监控系统及设施设备正常使用情况进行巡查。
四、工作机制
(一)管控机制
1、建立租赁房屋管理工作例会制度。园区租赁住房管理领导小组定期召开工作例会,推进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分析研判并解决存在的问题。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召集各公寓负责人、企业宿舍负责人、商办楼(类住宅)负责人召开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例会,强化各负责人配合管理及自我管理意识,加强法律政策宣传。
2、建立分级分类监管机制。
(1)纳管公寓。针对纳管公寓,督促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通过动态考核评估,实施星级管理。对在综合考评中连续2年被评定为“一星”等级的公寓,上报区房管局,建议取消其纳管资格,责令停止营业。
(2)企业职工宿舍。旨在为本企业(业主地块)职工提供居住,不得为其他人员提供居住服务。对按照每间不超过6人,每人不少于4m²的要求,且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的企业职工宿舍,进行安全管理规范。对不符合条件、督促整改仍不符合条件及连续2年被评定为“一星”的企业职工宿舍,开展综合执法,予以取缔。
(3)类住宅。对用于租赁的类住宅,参照居民住房群租认定标准。对“类群租”行为开展安全大整治,取缔“小公寓”,加强消防安全监管、整治,消除安全隐患。
(4)对于非纳管公寓,采取疏堵结合的方式。根据园区配套规划布局,引导基本符合条件的非纳管公寓进行纳入监管。对不符合纳管条件的公寓,开展综合执法,分步实施、予以强制取缔。
(二)建立巡查发现机制。将租赁房屋巡查纳入城运中心巡查体系,建立由网格巡查员的一般巡查和消防队的专业巡查,以及职能部门的专项巡查相结合,实现建立动态化巡查机制。
1、日常常规巡查。城运网格巡查员重点就市容管理、电瓶车违规充电、应急通道占用等行为开展巡查。区分对象,确定检查频率,五星、四星的每月一次,三星的每半月一次,两星的每周一次,一星的每周两次,并做好记录。
2、消防安全巡查。园区专职消防队安全巡查重点就消防安全开展日常巡查,巡查频率同日常常规巡查。重点对安全疏散通道是否存在堆物现象,安全通道是否畅通;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消防控制柜是否在自动挡;业主方是否定期进行消防培训、消防演练,日常巡查是否做好台账记录;室内是否存在插头乱接混接现象、是否存在大功率电器、是否存在室内用火现象、楼道及房间内是否存在电瓶车或电瓶充电现象;消防室24小时值班,监控人员是否持证上岗等内容进行检查。一经发现违规行为,立即责令整改,并做好记录。
3、职能部门专项巡查。职能部门依据部门职责分工,结合专项整治工作对租赁住房进行专项检查,及时发现存在问题,督促其整改落实。
市政市容管理部:对是否存在不按规定投放生活垃圾的行为;排水许可证有效期、水箱清洗和水质监测等相关台账情况进行巡查。
规建部:对使用满5年的租赁住房进行房屋结构安全情况进行监督;对未经允许擅自新建、改扩建等违法违规行为加以监管。
城管中队、拆违办:对是否存在违章搭建现象进行巡查。
市场监管所:对电梯的使用安全情况进行巡查。
综治办、派出所:对是否存在违法犯罪活动或居住违法犯罪嫌疑人、承租人信息是否与登记信息一致、是否存在无合法证件(身份证)人员入住、是否存在不符合居住规定现象;租赁住房安防监控系统及设施设备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4、综合检查。由安全办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每半年组织一次抽查,对纳管公寓、非纳管公寓、企业职工宿舍、类住宅开展综合检查,由三个工作小组分别带队,实现一年综合检查全覆盖。
(三)建立考核评级机制。对纳管公寓、企业职工宿舍每年结合日常巡查、整改情况分别进行综合评级。区分为五个“星”级等次。(详见附件:关于建立园区纳管公寓、企业宿舍星级管理实施办法)
(四)建立处置机制。
1、对在日常巡查中存在的简易事项,由巡查员现场指出,督促经营主体即知即改。
2、对日常巡查发现的一般事项,通过政务微信平台,移交职能部门处置,处置部门做好跟踪问效,直至整改完毕。
3、对巡查发现的房屋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环境保护以及管理服务等方面严重问题的,由相关职能部门和安全办约谈产权所属单位和运营企业负责人,要求其按规范要求限期整改。
4、对巡查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告知整改且拒不整改的,上报区房办,开展综合执法,予以取缔。
附件:
1.关于建立园区纳管公寓、企业宿舍星级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2.纳管公寓、企业宿舍“星”级评定检查表
附件1
关于建立园区纳管公寓、企业宿舍
星级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宝山区租赁住房长效管理的若干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积极推动园区租赁住房综合管理,营造安全、文明、卫生、和谐的租住环境,对园区租赁住房实行星级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园区范围内的纳管公寓、企业宿舍。
第三条 园区租赁住房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园区租赁住房开展星级评定工作。
第四条 对租赁住房每年进行一次综合考核评级,区分为五个星级等次,90分(含)以上为五星、80(含)至90分为四星、70(含)至80分为三星、60(含)至70分为二星、60分以下为一星。
第五条 综合考核评级的考核内容为出租管理、市容管理、建筑安全、消防安全,以及其他事项。
1、出租管理:人员信息登记情况;单间人数、人均面积情况;监控设备使用情况。
2、市容管理:水箱清洗情况;水质检测情况;垃圾分类情况。
3、建筑安全:房屋结构安全情况、改扩建情况、违法搭建情况。
4、消防安全:安全疏散通道畅通情况;消防设施完好情况;消防培训、消防演练情况;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常闭式防火门关闭情况;电瓶车停放情况;室内用电安全情况。
5、其他事项:投诉情况属实且拒不整改;职能部门指出问题且拒不整改。
6、配套住房率:为园区职工提供住宿情况。
第六条 年内出现“一般”等级事故(未亡人)的租赁住房,直接降为一星,即时直接换牌。
第七条 年内出现重大安全隐患、被政府职能部门挂牌督办的租赁住房,即时直接降星换牌。
第八条 每年综合考核评级一次,具体评级时间将结合年度考评另行下文通知。
第九条 对在综合考评中连续2年被评为“一星”等级,或出现“一般”以上等级事故的纳管公寓,上报宝山区相关部门,建议取消其纳管资格,并予以取缔。
第十条 对在综合考评中连续2年被评为“一星”等级,且督促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宿舍,开展综合执法,予以取缔。
第十一条 综合评定成绩,日常巡查占70%,年度考评占30%。
附件2
纳管公寓、企业宿舍“星”级评定检查表
区分 |
检查情况 |
分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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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管理 |
人员信息登记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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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间人数、人均面积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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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设备使用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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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容管理 |
水箱清洗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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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质检测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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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分类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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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全 |
房屋结构安全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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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实行改扩建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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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搭建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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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等特种设备使用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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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 |
安全疏散通道畅通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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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设施完好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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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培训、消防演练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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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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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闭式防火门关闭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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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瓶车停放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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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用电安全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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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情况 |
投诉情况属实且拒不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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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能部门指出问题且拒不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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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套住房率 |
为园区职工提供住宿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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