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发展改革委修订的《宝山区关于加强“调结构、促转型”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_区政府办公室文件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发展改革委修订的《宝山区关于加强“调结构、促转型”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4-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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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类目: 区政府办公室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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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 2014-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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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 机构名称: 区政府办公室
 

(二O一四年四月二日) 

宝府办〔201431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区发展改革委修订的《宝山区关于加强调结构、促转型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宝山区关于加强调结构、促转型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宝府办〔201111号)同时废止。 

宝山区关于加强调结构、促转型

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 

第一条目的意义

宝山区调结构、促转型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区级财政安排的调结构、促转型支持产业发展的各类财政资金。专项资金的设立与执行,对于支持产业发展,加快调结构、促转型,推进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能级提升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培育成长,促进宝山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支持和导向意义。为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一步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上海市有关促进产业发展的政策规定,结合宝山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遵循原则

(一)公开透明原则。对各类专项资金支持对象和拨付程序等,应坚持公开受理、公平对待、公正评审,并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

(二)程序规范原则。在遵照各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基础上,严格按本意见的规定程序操作。

(三)重点聚焦原则。对成长性好、带动性强、发展潜力大的产业,对符合城市功能转型和现代化滨江新区建设,对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大的行业和企业,给予重点聚焦,加大扶持力度。

(四)项目比对原则。对申报项目信息进行比对,同一年度、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同时申报不同专项资金,依据就高不就低原则给予支持,一般不同时享受多项扶持政策。

(五)分级配套原则。根据国家、本市专项资金相关政策要求,实行综合财政资金配套扶持。对获得国家、本市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区财政与街镇(园区)按相应比例共同予以配套;对获得区级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街镇(园区)需按照区级专项资金额度相应比例予以资金配套,具体配套要求在相应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明确。

(六)绩效评估原则。建立健全绩效评估机制,在各专项资金管理责任部门对扶持项目进行绩效评估的基础上,联席会议办公室每年按一定比例对上年度获得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开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绩效综合评估,作为下年度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资金来源

财政预算每年安排3.5亿元作为全区调结构、促转型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其中4900万元作为机动资金,用于专项资金预算增加及国家、市政策调整时区级配套资金使用。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按实列支,并根据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可适当调整下年度预算额度。

第四条适用范围

申报专项资金的企业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纳关系和实际经营地均应在宝山。

第五条资金类型

根据区域产业发展规划和财政预算情况,统一建立9项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一)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33号)文件精神,建立宝山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由区商务委负责,按照《宝山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执行。区财政预算每年安排5000万元。

(二)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根据《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府发〔201272号)、《上海市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重大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府发〔200938号)等文件精神,建立宝山区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先进制造业发展,发展以机器人产业为代表的智能装备制造产业,由区经委负责,按照《宝山区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执行。区财政预算每年安排4000万元。

(三)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根据《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和《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若干配套政策等文件精神,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要求,结合本区调结构、促转型的发展需要,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建立宝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支持科技创新产业的发展。由区科委负责,区财政预算每年安排不低于3100万元,其中科技发展资金按法定规定每年递增。

(四)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根据20097月颁布的《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和《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0818号)等文件精神,建立宝山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由区发展改革委牵头,相关部门分工负责,按照《宝山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执行。区财政预算每年安排3000万元。

(五)金融服务调结构、促转型专项资金。据《关于加强金融服务促进上海经济转型和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沪府办发〔201032号)文件精神,建立宝山区金融服务调结构、促转型专项资金,支持金融创新服务,由区金融办负责,按照《宝山区金融服务调结构、促转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执行。区财政预算每年安排3000万元。

(六)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上海市2012—2014年环境保护和建设三年行动计划的决定》(沪府发〔201213号)等文件精神,建立宝山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支持各街镇、园区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由区环保局负责,按照《宝山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执行。区财政预算每年安排2500万元。

(七)农业产业化发展和农业规模经营专项资金。根据《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102号)等文件精神,将原宝山区农业规模经营专项资金和农业产业化发展专项资金合并,建立宝山区农业产业化发展和农业规模经营专项资金,支持农业规模经营和产业化发展,由区农委负责,按照《宝山区农业产业化发展和农业规模经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执行。区财政预算每年安排3800万元。

(八)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根据《上海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关于进一步优化上海人才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沪委发〔20093号)等文件精神,建立宝山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引进、培养宝山发展急需的高层次优秀人才,营造良好的人才发展环境,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按照《宝山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执行。区财政预算每年安排2700万元。

(九)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引导资金。根据《上海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财政扶持资金实施办法(试行)》(沪文创办〔201210号),为加快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建立宝山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由区经委负责,按照《宝山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执行。区财政预算每年安排3000万元。

第六条管理机构和职责

建立宝山区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由区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成员包括区发展改革委、区经委、区商务委、区科委、区农委、区监察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环保局、区税务分局、工商宝山分局、区行政服务中心等职能部门。联席会议主要职责:

(一)年度计划。依据国家、本市有关重点产业发展支持目录,结合宝山实际,编制《宝山区重点产业发展支持指导目录》,确定年度重点支持领域、资金总量和项目名单;

(二)季度例会。由区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相关部门对本季度的重点项目等进行沟通汇总和研究;

(三)月度联席会。由区发展改革委牵头,综合会审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组织研讨专项资金政策执行中的相关事宜;

(四)做好基础工作。制定联席会议会审标准和基本要求,对一事一议企业(项目)提出执行建议;执行项目库管理,实施动态跟踪;提出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计划;提出完善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建议,加强专项资金管理;

(五)建立健全绩效评估机制。在各专项资金管理责任部门每年对上年度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总体评价的基础上,做好项目的前、中、后期评估,具体按照《关于宝山区支持产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估管理的实施细则》执行。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发展改革委。

第七条管理形式

(一)分类管理

1.申报国家、市级专项资金的,按国家、本市的有关规定程序进行申报;

2.申报国家、市级专项资金且要求区级专项资金配套的,区配套部分按照区、街镇(园区)1:1匹配;

3.申报区级专项资金的,获得单项支持金额在20万元(不含20万元)以上的企业(项目),按照区、街镇(园区)1:1匹配(农业产业化项目按区、镇73匹配,农业规模经营项目按区、镇64匹配;个别财政较困难的街镇,视企业(项目)和资金情况,街镇的匹配比例经相应程序后可适当降低;全区性的项目街镇(园区)不匹配),并按本意见第九条规定的专项资金报批流程进行申报。

(二)项目库管理

1.由专项资金管理责任部门建立部门项目库,实施动态管理,受理企业的项目申报,经筛选审定排序后组成;

2.由联席会议建立联席会议专业项目库,接受专项资金管理责任部门项目库信息,实行滚动管理,按轻重缓急执行项目的会审,原则上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不得参与会审。

(三)预算编制与管理

各责任部门分别按现确定的资金规模,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和区财政局,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平衡后,编制年度预算计划报区政府批准,并纳入各责任部门年度部门预算,按照年度项目预算管理执行。超出现确定资金规模的支出,报联席会议会审,并报区政府批准。

各责任部门要按照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负责公开相关专项资金执行情况。

第八条管理监督

(一)不属于专项资金扶持的企业(项目)。

1.在《宝山区重点发展产业指导目录》之外的;

2.属于国家市政动迁或整治区域范围的;

3.房地产开发项目或因房地产开发需动迁的;

4.不在市政府公告的产业区块内的工业类项目;

5.最近一年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劳动、安全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

6.不包括产业结构调整,国家、市下达节能减排等指令性任务的项目;

7.绩效评估不达标再次申请的;

8.存在重大诉讼问题和经济纠纷的;

9.其他不适用的。

(二)专项资金申报时必须明确用途,并专款专用,对挪作他用、弄虚作假等行为,将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取消继续申报的资格;获得专项资金的企业或单位每年要向相关专项资金管理责任部门报告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作为绩效评估的主要依据。

(三)各专项资金管理责任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和执行的日常监管,区监察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根据职能加强对各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

(四)街镇(园区)按要求予以相关专项资金配套,如配套不到位,则从区财政转移支付中扣除。

(五)获得专项资金扶持的企业,应按《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六)自获得专项资金扶持年度起,企业应在宝山区投资经营十年以上,对无特殊原因而经营期不满十年的,须提交歇业关闭相关证明;对注销税务登记移往区外的企业,收回财政已资助资金。

第九条报批流程

专项资金申报和审批实行网上流转,采取一个平台申报、分头受理评审、联席会议会审、报区政府审批、前后两次评估、过程网上流转的模式,具体程序如下:

(一)一个平台申报

建立宝山区调结构、促转型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网上申报平台(以下简称网上平台),专项资金管理责任部门在网上平台发布申报信息,企业和单位通过网上平台申报,同时向专项资金管理责任部门提交相关的书面申报材料。

(二)分头受理评审

各专项资金管理责任部门受理和评审,同时征求相关街镇(园区)的意见,完成对申报项目的评审并形成书面意见,上报联席会议会审,并将评审情况在网上平台公示。

(三)严把入门关,做好前期评估

各专项资金行业主管部门要把好入门关、把好标准关,通过建立项目储备库、制定年度资金使用计划、现场调研摸底、邀请专家评审、委(局)班子会议集体研究等形式,进行科学、客观、全面的前期评估。

(四)联席会议会审

联席会议进行会审后,20万元(含)以下通过项目给予执行拨付,20万元以上项目需将会审意见上报区政府,同时,将全部会审情况在网上平台公示。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在会审中按照会审标准和本部门职能,提出意见。

(五)区政府审批

联席会议会审意见以《请示》的形式报区政府,经区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审阅,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联席会议办公室以《通知》的形式,告知专项资金管理责任部门,同时抄送区财政局。专项资金管理责任部门会同区财政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予以拨付,联席会议将审批结果在网上平台公布。

1.对以下申报专项资金的企业(项目)按便捷简化程序审批,联席会议会审后,经区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财政及部门领导同意,即予执行:

1)拟申报国家、本市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

2)按程序上报国家、本市专项资金,并获得批准后,明确要求区级专项资金予以配套的项目;

3)经区政府审批通过并列入年度部门预算的农业规模经营、环境保护和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的项目;

4)经区政府审批同意,分批次执行的后续项目。

2.对重大项目的培育引进需综合政策聚焦的,由区发展改革委汇总后,报区政府按照一事一议原则专题审定。

(六)严把效果关,做好后期评估

对获得扶持资金100万元(含)以上,以及联席会议认为需评估的项目,在验收通过后的一年内,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委托市级专业评估机构对项目完成后带来的经济和社会效益进行后期绩效评估。

(七)过程网上流转

1.网上发布。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政策、申报指南在网上平台发布。

2.网上申报。企业或项目单位根据各类专项资金的申报要求,在网上平台申报相关专项资金。

3.网上公示。专项资金申报、评审、前评估、会审、审批、后评估六个环节实行全过程网上平台公示和结果公布。

4.网上监督。通过网上平台流转,接受全社会监督,同时实现网上信息比对,避免重复申请和虚假申请。

第十条附则

(一)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施行3年,2013年至本意见印发之前的项目原则上仍按宝府办〔201111号执行。

(二)本意见由上海市宝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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