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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会已受理申请人莫菲洋、贾霜、芦安子、高超群与你单位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等劳动人事争议一案(案号:宝劳人仲(2024)办字第1909-1912号),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应诉及开庭通知,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日,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本会定于二○二四年八月五日上午09:00时在上海市宝山区友谊路6号第一仲裁庭开庭审理,未按期参加仲裁活动,本会将依法缺席裁决。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