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沪〔宝〕征地补告[2021]第00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 沪府土[2020]82号批文批准的征地方案,现将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本次征收土地的范围:
宝山区罗泾镇三桥村陆家桥组、宝山区罗泾镇三桥村陈家桥组、宝山区罗泾镇三桥村塘口组、海陆村九组(村队组);征收农用地 135607.5平方米、建设用地 22136.8平方米、未利用地 7113.4平方米,合计征地面积 164857.7平方米。
二、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土地补偿费标准,按 《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20)》(沪规划资源规〔2020〕20号)执行,标准为罗泾镇农用地110.4 元/平方米,非农用地110.4 元/平方米 ;月浦镇农用地115.2 元/平方米,非农用地115.2 元/平方米 ,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转账《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20)》(沪规划资源规〔2020〕20号)。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20)》(沪规土资综规[2020]20号)执行,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青苗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2020)》(沪规划资源规〔2020〕20号)执行,标准为罗泾镇粮棉地4.5 元/平方米,蔬菜地7.8 元/平方米;月浦镇粮棉地4.5 元/平方米,蔬菜地7.8 元/平方米,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四、征地补偿金额汇总表(单位:平方米,元)
序号 |
被征地村组 |
被征地面积 |
土地补偿费 |
青苗补偿 |
地上附着物补偿 |
非居住房屋(非公告共同举办企业) |
其他 |
小计 |
宝山区罗泾镇三桥村陆家桥组 |
75205.3 |
8302665.12 |
207087.3 |
0 |
0 |
0 |
8509752.42 |
|
2 |
宝山区罗泾镇三桥村陈家桥组 |
5019.1 |
554108.64 |
21113.1 |
0 |
0 |
0 |
575221.74 |
3 |
宝山区罗泾镇三桥村塘口组 |
57971.3 |
6400031.52 |
201950.1 |
0 |
0 |
0 |
6601981.62 |
4 |
海陆村九组 |
26662 |
3071462.4 |
61690.5 |
0 |
0 |
0 |
3133152.9 |
5 |
罗泾镇三桥村陈家桥、陆家桥、塘口组,月浦镇海陆村九组 |
0 |
0 |
0 |
13597684.38 |
1738835.2 |
0 |
15336519.58 |
|
合计 |
164857.7 |
18328267.68 |
491841 |
13597684.38 |
1738835.2 |
0 |
34156628.26 |
五、征地范围内涉及居住房屋和非居住房屋(共同举办企业)补偿的,详见《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
六、有关征地劳动力安置补偿按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具体安置方式另行公告,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实施。
七、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 2021年5月7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 上海市宝山区建设用地事务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八、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 2021年5月7日前按征地听证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送达 上海市宝山区建设用地事务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九、《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宝山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 苏艳、陈汐 联系地址: 友谊支路83号
联系电话: 56108022 监督电话: 56109705
上海市宝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1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