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OO九年一月二十日)
宝府〔2009〕11号
宝山区民政局:
你局宝民〔2009〕13号文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建立高境镇高境四村居民委员会。其管辖范围为:东至逸仙路,南至安汾路,西至江杨南路,北至殷高西路。居委会办公用房及活动室设在逸仙路1238弄17号。
二、上述居委会在刻制公章时,名称前须冠以“上海市宝山区”字样。
主题词:民政 基层政权 批复
(二OO九年一月二十日)
宝府〔2009〕11号
宝山区民政局:
你局宝民〔2009〕13号文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建立高境镇高境四村居民委员会。其管辖范围为:东至逸仙路,南至安汾路,西至江杨南路,北至殷高西路。居委会办公用房及活动室设在逸仙路1238弄17号。
二、上述居委会在刻制公章时,名称前须冠以“上海市宝山区”字样。
主题词:民政 基层政权 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