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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区被征地人员相关政策的通知(已废止)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6-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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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类目: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 主题分类: 其他
  • 体       裁: 其他
  • 发布日期: 2016-04-20
  • 发文字号: 宝府〔2016〕34号
  • 发文日期: 2016-04-06
  •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 机构名称: 区政府办公室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委、办、局:
  为了贯彻《关于调整本市征地养老相关政策的通知》(沪府发〔201530号),积极、稳妥推进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工作,经研究,现就调整本区被征地人员相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被征地人员按照本区现行征地劳动力有关规定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以下简称“镇保”)。其中,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被征地人员,镇保补充社会保险费的缴费标准低于2015年度本区征地养老人员选择参加镇保有关标准的,按照本区2015年度征地养老人员选择参加镇保有关标准执行;镇保生活补贴费的设置可以按照本区2015年度征地养老人员选择参加镇保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于征地时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意愿的被征地人员,在未达到领取镇保养老金年龄前,由区、镇有关部门按规定积极促进其就业。对于征地时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生活困难的被征地人员,在未达到领取镇保养老金年龄前,由各镇(宝山城市工业园区)给予适当帮扶。
  本通知自2016年4月6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8630日。本区已有规定如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2015715日至本通知实施之日以前,本区被征地人员相关政策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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