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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山区生态环境局、宝山区交通委关于印发《宝山区机动车排放检测与维修单位(I/M站)监管方案》的通知

信息来源: 上海市宝山区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 2024-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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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类目: 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       裁: 其他
  • 发布日期: 2024-06-24
  • 发文字号: 宝环保〔2024〕4号
  • 发文日期: 2024-06-24
  •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 机构名称: 上海市宝山区生态环境局

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有关工作要求和《上海市推进实施机动车排放检测与强制维护制度(I/M制度)工作方案》文件精神,强化尾气超标车辆维修单位(M站)行业监管,区生态环境局会同区交通委研究制定了《宝山区机动车排放检测与维修单位(I/M站)监管方案》(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宝山区机动车排放检测与维修单位(I/M站)监管方案

 

宝山区生态环境局             宝山区交通委员会

2024年6月24

 

 

附件:

宝山区机动车排放检测与维修单位

(I/M站)监管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有关工作要求和《上海市推进实施机动车排放检测与强制维护制度(I/M制度)工作方案》文件精神,强化机动车排放检测与维修单位(I/M站)行业监管,推进机动车污染治理,规范机动车排放检验和维修行业管理,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原则

1.检治统筹,稳步实施。结合本地实际,突出工作重点,有机整合统筹机动车排放检验和维修治理,推进机动车排放检测与强制维护制度(以下简称“I/M”制度)实施和监管。

2.部门协作,闭环管理。加强部门沟通协调,坚持部门联动、共同推进,利用好排放检验网络和机动车维修网络的数据共享,实现检验-维修-复检的闭环管理,确保机动车尾气污染治理取得实效。

3.行业自律,依法监管。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管理;落实区级管理制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内外结合,提高机动车排放检验和维修行业的服务水平。

二、工作目标

实现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I站)和维修单位(M站)之间的信息互联互通,确保机动车I/M制度和工作机制得到有效执行,实现对尾气排放超标机动车的检验-维修-复检闭环管理,不断提高机动车排气污染综合治理水平。

三、工作要点

(一)规范业务流程。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超标的,I站除出具超标检验报告外,应引导车主通过手机端的M站查询服务功能,自行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维修单位(M站)进行维修。M站应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技术规范对机动车进行维修,维修竣工后,向托修人出具结算清单或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并及时上传维修记录至本市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I站通过信息共享接收到机动车维修竣工信息后,方可对机动车进行复检。对经检验不符合尾气排放标准的机动车,I站不得出具排放检验合格报告。

(二)明确M站工作要求。M站应指定1名以上的尾气维修专员,负责接待、引导客户完成尾气维修治理;应按照标准维修流程进行尾气维修治理,保证维修质量,对于维修后复检不通过的,应按约定进行复修或退还维修费用;强制尾气维修治理收费应按公示标准收取,并与非强制维修收费标准保持一致;应建立维修治理档案,在完成作业后,将维修数据实时上传至本市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不得擅自转包强制尾气维修治理业务,不得代替其他单位上传强制尾气维修治理结果。

四、工作安排

(一)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针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通报的典型案例,立即严格处理,做到闭环整改,并举一反三,制定检查方案,对辖区内所有M站企业加强日常检查监管。对区内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加强“双随机、一公开”等检查监管。

(二)加强汽修环保问题发现处置。督促企业建立健全汽车维修台账和机动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登记,并严格按照机动车维修规范执行。根据上海市机动车维修行业要求按 “双随机、一公开”开展事中事后监管,将场地、设备、设施、台账、规范经营行为、安全生产条件、环境保护条件等各方面都纳入核查范围。加强汽修行业专业知识的学习培训,提高监管人员的业务能力水平。查处汽修行业内不规范经营行为,对M站全面从严检查,严惩弄虚作假。加强横向沟通完善及时抄告制度,对发现涉及其他部门执法事项的问题及时抄告相关线索,形成齐抓共管的监管网络。

(三)强化机动车排放检验违法问题发现处置。以视频抽查结合现场检查的方式,重点检查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是否存在不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检验方法和技术规范进行检验、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等违法线索,对查实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违法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取消检验资格。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将违法出具的不实或虚假排放检验报告作废并召回车辆重新检验。

五、保障措施

(一)明确职责分工。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依法加强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I站)的监管,对不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检验方法和技术规范进行检验、伪造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尾气排放检验报告的I站,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检验资格。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对维修单位(M站)经营行为的日常监管,查处有关不规范维修经营行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要共同完善机动车I/M制度业务流程,推进相关数据传输和共享。

(二)加强宣传培训。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广泛开展宣传,多渠道宣传实施I/M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取得车主、公众、媒体的理解和支持。同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针对性开展专项培训,确保I/M制度的顺利实施。

(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研究建立联合监管工作机制和信通报机制,组织开展专项检查,严厉打击不按标准规范检验(有关环检业务规范要求见附件)、维修机动车的情况。积极运用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信息平台和机动车排放检验信息平台,建立动态抽查制度,加强大数据应用和分析,重点检查作业数据明显异常的I站、M站,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时效性,确保机动车尾气超标治理取得实效。

 

 

附件:

宝山区机动车检验机构环检业务规范要求

依据国家、市有关机动车法律法规、检测标准和技术规范,督促检验机构对检测设备、检测操作、质量保证等方面实施规范化管理和操作,结合宝山的实际情况,制定《宝山区机动车检验机构环检业务规范要求》。

一、过程管理要求

1、严禁篡改受检车辆的信息资料、相关参数、排气检验数据或出具虚假排气检验报告。

2、按规范要求操作采集车辆信息,在每次检验前对车辆唯一性进行确认。

3、采用简易瞬态工况法或加载减速法检测,无标准规定的理由不得改变方法。同一车辆或同型号车辆应采用同一种检测方法。

4、在规定的摄像监控区域范围内进行排气检测,排放检验工位前后的监控视频清晰显示车辆牌照,重型柴油车移动监控必须采集探头采样过程,检测时不得故意遮挡摄像头,使摄像监控不能全程有效监控检测过程。

5、检测双排气管车辆时按规定进行两个排气管进行检测(特殊车型除外,但检验机构应做好相关资料备查),排气采样管(锥形喇叭口)正确连接在排气管上。

 

6、检测汽油车时取样探头插入排气管深度不少于400mm,柴油车时取样探头插入排气管深度不少于400mm,并固定在排气管上。检测过程中不得人为干扰检测仪器和采样探头。

7、检测时按标准规范要求关闭空调、暖气等附属装置,正确读取发动机转速。

8、检测车辆时按工控软件屏幕的提示进行操作。检验过程中车辆排放出现目视可见黑烟或蓝烟,按GB18285和GB3847判定外观检验不合格。

二、设备人员管理要求

1、不得在服务器、录入端及检测端计算机、检测设备等安装与检测工作无关或影响检测结果的软件。

2、用于检测的检测设备需检定并在检定有效期内。按规定配备低量程标准气体、高量程标准气体、零气、标准滤光片等标准物质,按要求定期进行设备校准并记录校准结果。

3、汽油车检测线采样管长度应小于7.5m的范围,并按要求配备排气延长管,柴油车检测线采样管长度应小于3.5m,采样管路包括取样探头、取样管、过滤器等

4、排放检验前按标准要求的操作步骤进行排气分析仪、底盘测功机、不透光烟度计日常自检的各项内容(密闭性检测、单点检查、低标气检查、氮氧化物转化效率、滤光片检查、测功机滑行测试等)。

5、排放检验视频至少保存两年以上,并定期做好备份。

6、柴油车检测应设置三个岗位不少于三人,设置安全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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