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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农委 区财政局制订的《宝山区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1-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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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 2011-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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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构名称: 区政府办公室
 

(二O一一年三月七日 

宝府办〔201127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区农委、区财政局制订的《宝山区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宝山区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推动我区现代高效生态现代农业发展,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推进集体规模经营,发展区域优势特色农产品,全面提升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实现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现就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设立农业产业化发展专项资金
  
由区财政每年安排农业产业化发展专项资金人民币600万元,扶持我区农业产业化发展,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本区农业产业化建设项目用地、设施设备、贷款利息、收购农产品、农产品认证、创立名优农产品、开办展销店和专柜等补贴。凡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有关项目,由区、镇财政按73比例共同予以配套。
  
二、扶持原则
  
(一)带动性。凡是申请农业产业化扶持的项目,必须对本地农民增收有明显带动作用。
  
(二)导向性。凡扶持的农业企业、集体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符合本区农业产业导向,促进当地主导产业、优势农产品的发展,并具有一定规模,做到区域化布局、规模化生产、产业化经营。
  
(三)创新性。凡扶持的项目,要有特色、有优势,在推广农业科技成果、提升产品档次和提高市场竞争力等方面发挥作用。
  
(四)多元性。鼓励、引导农业企业、集体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利用各类社会资本投资农业,形成多元化投入机制,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
  
三、扶持对象及条件
  
(一)农业企业。指在本区登记注册,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等经营活动,并通过各种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带动本地农民发展农业生产,或为本市菜篮子工程作出贡献,在规模、效益、辐射带动能力上达到一定标准的企业。要求企业总资产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净值人民币300万元以上,年销售额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有注册商标品牌,经营业绩良好,产品产销率95%以上,销售利润率3%以上,资产负债率不超过60%;无欠税欠薪记录,银行信用较好。对目前尚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发展潜力较大,在带动本地农民发展农业生产或为菜篮子工程作出贡献方面较为突出的企业,可适当放宽条件。
  
(二)集体农场。指本区范围内,通过工商登记注册,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由镇、村集体开办经营的农场。要求集体农场规模经营面积达到300亩以上,按有关规定吸纳本地农民就业;建立统分结合、联产计酬的经营分配机制,各项经营管理制度符合规范要求;实行多元化生产经营,农场经济效益和农民收入增长显著,在集体规模经营中起到示范、带头作用。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指本区范围内,通过工商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要求合作社成员中有本地农民20名以上,并占社员总数的80%以上;建立较规范的章程和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民主管理;经营绩效显著,发展前景良好,能在行业内起到示范、带头作用。
  
四、扶持政策
  
(一)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农业企业,可认定为区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管理意见附后),并优先推荐申报市级、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二)鼓励农业企业、集体农场、合作社申报国家、市农业产业化扶持项目,由区级财政按有关规定给予配套资金的扶持。
  
(三)对农业企业按照有关政策,通过规范程序取得的建设用地,由区、镇两级财政给予补贴。通过流转方式获得农业用地,利用农田生产辅助设施用地指标建设,并不改变农业用地性质的,给予每年土地流转费的50%补贴,连续补贴五年;租用建设用地的,给予每年土地租金的20%补贴,连续补贴五年;直接征用土地的,给予土地征用费的10%补贴,按补贴总额分两年拨付资金。
  
(四)对农业企业、集体农场、合作社实行产加销一体化经营,因达不到申报国家、市农业产业化项目扶持条件,需要建设的生产性车间、仓库、场地等设施以及引进国内外先进的加工、包装、储藏、保鲜等设备,由区、镇两级财政原则上给予不超过项目建设总投资40%的补贴。区财政对农业企业每个项目最高补贴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集体农场、合作社每个项目最高补贴额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对扶持的项目采取先建后补方式进行补贴。
  
(五)对农业企业、集体农场、合作社产业化发展,所需的固定资产投资贷款或流动资金贷款,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当年当期基准利率的90%由区、镇两级财政给予贴息。固定资产贷款贴息的最长期限不超过3年,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的期限为1年,贷款期限不足1年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贴息。农业企业年贴息最高额度为人民币20万元,集体农场、合作社年贴息最高额度为人民币10万元。
  
(六)对农业企业、集体农场、合作社,与本区其他集体农场、合作社建立稳定长效的产销对接机制,实行订单式收购,年收购本区食用农产品人民币200-500万元的,由区财政给予收购额2%的补贴;人民币500万元以上的给予3%的补贴,最高补贴额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对收购本区食用农产品的经销配送单位,由区财政给予每吨人民币40元的运输费补贴。凡已享受财政对收购有关食用农产品补贴政策的,不再享受本项补贴政策。
  
(七)对农业企业、集体农场、合作社的农产品,通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的,由区、镇两级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人民币0.5万元、4万元、10万元的补贴。对获得上海市名牌产品或著名商标的,由区、镇两级财政给予一次性人民币10万元补贴;对获得国家级名牌产品或驰名商标的,由区、镇两级财政给予一次性人民币30万元补贴。对带动本区农业生产发展,并被评为区级农业重点龙头企业的,由区、镇两级财政给予一次性人民币20万元奖励;对带动本区农业生产发展,并被评为市级农业重点龙头企业的,由区、镇两级财政给予一次性人民币60万元奖励。
  
(八)对培育和创立具有宝山特色的名优农产品,推广面积在同类种养面积中达到10%以上,增加效益15%以上,视情况由区、镇两级财政给予一次性人民币10-50万元的补贴。
  
(九)在宝山或本市中心城区开设综合性宝山农产品展示展销店,统一销售全区农产品,由区财政补贴房租第一年90%、第二年80%、第三年70%(第一年最高房租补贴限额人民币30万元,以后两年最高房租补贴按其同比例限额);对开设以销售本单位农产品为主的专卖店,由区财政补贴房租第一年70%、第二年60%、第三年50%(第一年最高房租补贴限额人民币7万元,以后两年最高房租补贴按其同比例限额);对在本市内卖场、超市、市场开设销售本单位农产品为主的专柜,视经营情况,由区财政给予人民币2万元的补贴,连续补贴三年。
  
五、申报认定及有关管理规定
  
(一)申报。对符合条件的农业企业、集体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需享受政策扶持的,经所在镇政府审核后,向区农委提出申报。
  
(二)评审认定。按照区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认定,择优确定支持项目,并按相关扶持政策实行资金补贴。
  
(三)扶持农业产业化发展专项资金必须按规定程序严格掌握使用。区农委、区财政局应按使用规定每半年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年终应对全年的扶持项目进行综合评估。
  
(四)由区农委、区财政局对扶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和不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的,终止项目执行,追回相应扶持资金,并取消其今后享受政府扶持的资格。
  
(五)对享受国家、市、区各级财政补贴的设施、设备不能移作他用。凡移作他用的,由区农委、区财政局追回相关补贴资金,并取消其今后享受政府扶持的资格。
  
(六)本意见实施后,原设立并实施的扶持农业产业化单项政策合并到本意见设立的扶持政策范围,不再单独实施。
  
本实施意见由区农委、区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宝山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管理意见 

附件

宝山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管理意见

   为推进宝山区农业产业化发展,鼓励农业企业做大做强,争创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更好地带动本区高效生态现代农业发展,根据市农委等部门制订的《上海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认定条件
  
(一)凡在本区注册登记满两年,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或与农业密切联结的农业产业化经营企业,不论何种类型、何种所有制、何种隶属关系,均可提出区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资格认定申请。
  (二)申报认定宝山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须具备下列条件:
  
1、农产品加工型龙头企业,总资产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人民币500万元以上,年销售额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市场流通型龙头企业,年交易(经销)额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出口创汇型龙头企业,年出口创汇美元200万以上。
  
2、企业有注册商标品牌,资产负债率不超过65%;企业业绩良好,销售利润率3%以上;申报前两年内无欠税、欠薪记录;银行信用较好;产品产销率95%以上。
  
3、种源农业和高新技术开发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其产品被区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为优质产品或高新技术等相关科技水平等级的,条件适当放宽。
  
二、组织机构
  
建立宝山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评定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由区农委、区发展改革委、区经委、区商务委、区财政局、区税务分局等部门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农委。
  
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评定联席会议负责对宝山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审定。联席会议办公室是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工作的组织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宝山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申报、组织专家评审、进行资格审核以及监测管理等日常工作。
  
三、申报认定程序
  
(一)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于每年3月底之前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须经企业所在地镇政府审核盖章。
  
(二)联席会议办公室受理材料,组织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资格评审,并对通过评审的企业进行审核,将审核意见上报区联席会议。
  
(三)区联席会议对申报宝山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进行审定,并在网上进行公示。公示通过后,颁发资格认定证书。
  
四、申报材料
  
凡申报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资格认定的,需填写和上报由区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印制的《宝山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资格认定申请书》,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式六份):
  
(一)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经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审定的上年度财务报告。
  
(三)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无偷税漏税证明。
  
(四)由企业基本帐户开户银行出具的企业资信等级证明。
  
(五)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带动生产基地的面积、收购农产品数量或带动农民户数、收购农产品数量的证明。
  
(六)农产品出口企业附海关认定的出口额拨交证明或受托出口的贸易公司出具有关出口产品品种数量、金额的证明。
  
(七)企业获得有关部门颁发的证书复印件。
  
五、管理规定
  
(一)被认定为宝山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资格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应重新申报认定,逾期未申报的企业,不再享有宝山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资格。
  
(二)凡宝山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应接受区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其生产经营、基地建设、产品市场、带动农户、企业信用等状况的监测,并按规定填报有关年报。
  
(三)凡宝山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可以按规定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四)申报企业应按照有关要求,提供申报材料,所有材料必须真实,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其资格认定,三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本意见由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评定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主题词:农业 产业化 发展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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