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民规〔2017〕14号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市社会福利中心:
为进一步提高本市孤儿的基本生活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和本市有关孤儿保障工作有关规定,现就调整本市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机构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从每人每月1900元调整为2000元;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从每人每月1700元调整为1800元;本市艾滋病感染儿童和部分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生活费标准参照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同步调整。
以上标准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所需资金按原渠道列支,即除中央财政补助部分按实拨付各区以外,其余所需资金分别由市、区财政承担。其中,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所需资金由其户籍所在区财政承担;机构孤儿基本生活费所需资金纳入市儿童福利院部门预算,由市级财政承担。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17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