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杨行镇政府作出《新建杨行镇绿地社区长者食堂》的决策具有职权依据。
根据《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下称:《程序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市、区人民政府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乡镇人民政府针对本辖区内的行政管理事务有权作出决策。
二、杨行镇政府作出《新建杨行镇绿地社区长者食堂》的决策程序合法。
根据《程序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对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进行论证;选择专家、专业机构参与论证,应当坚持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注重选择持不同意见的专家、专业机构,不得选择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专业机构。杨行镇政府作出《新建杨行镇绿地社区长者食堂》的决策经社区规划师团队进行专家论证,专家认为该项决策的落地是为群众谋利益的重要举措,具备必要性、宏观性及实操性。
另根据《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承办单位或者负责风险评估工作的其他单位(以下称风险评估单位)应当组织开展风险评估。杨行镇政府作出《新建杨行镇绿地社区长者食堂》的决策主要通过公众意见征集、书面征求意见、内部分析等方式,开展风险评估工作,全面预判了项目推行各领域可能存在的风险点、风险源,经评估认定该项目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基本没有风险或者问题,属于风险可控。杨行镇政府作出《新建杨行镇绿地社区长者食堂》的决策经专家论证及风险评估,符合《程序规定》的相关要求。
三、杨行镇政府作出《新建杨行镇绿地社区长者食堂》的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等规定。
杨行镇政府作出《新建杨行镇绿地社区长者食堂》的决策内容主要是为老年群体提供便捷可及、优质实惠的助餐服务,重点保障经济困难、失能、残疾、高龄、独居、纯老等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就餐需求,其内容不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且是一项便民、惠民、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
综上,杨行镇政府有权作出《新建杨行镇绿地社区长者食堂》的行政决策,且该项决策程序合法、内容具备实操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