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依法依规划定河道管理范围,明确河道管控边界,是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做出的明确规定,是加强河道管理保护的基础性工作,是全面推行河道长制的重要任务。前期,宝山区水务局按照水利部、上海市水务局工作部署,牵头制订的《宝山区区管及以下河道及其管理范围的规定》经宝山区人民政府同意,于2019年12月27日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水务局制订的《宝山区区管及以下河道及其管理范围的规定》的通知》(宝府规〔2019〕3号)(以下简称《规定》)公开发布,为加强本区河道管理,保障防汛安全,改善城乡水环境,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根据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要求,《规定》有效期为5年,已于2025年1月24日到期。现根据现状情况变化,拟对《规定》进行了修订并重新发布。
二、划界原则和主要内容
《规定》此次修订管理范围按照上一轮划定原则:(1)市、区管河道的陆域管理范围为两岸河口线各向外延伸不小于6米的区域;(乡)镇、村级河道各区按实际情况进行确定。(2)已确权的河道,管理范围原则上不小于确权范围;有防汛通道的原则上不小于防汛通道。(3)河道管理范围原则上不小于河道管理部门的实际养护范围。(4)法规已明确管理范围的河道,从其规定。此外参考水利部关于《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中关于平原河网地区河段管理范围划定方法,即根据管理需要宜采用上开口线外延一定距离划定管理范围线。
《规定》此次修订主要内容逻辑未做调整,明确了管理对象、管理范围、监督和管理部门和其他管理活动。一是明确了管理对象。宝山区现有区管河道17条,分别是荻泾、杨盛河、宝钢护厂河、马路河、沙浦、湄浦、北泗塘、顾泾、新川沙河、西走马塘、西随塘河、西弥浦、沈师浜、界泾、杨泾、机场围场河、小吉浦。镇管河道118条,村级河道686条,其他河道85条。二是明确了管理范围。区管及以下河道的管理范围包括水域和陆域两部分。水域是指河道两岸河口线之间的全部区域。其中区管、镇管河道陆域是指沿河口线两侧各外延大于等于6米的区域,包括堤防、防汛墙、防汛通道、护堤地等,具体位置将通过虚拟界桩进行明确;村级河道、其他河道管理范围按河口线两侧各外延3米的区域执行。三是明确了管理部门。宝山区水务局是本区区管河道的主管部门,由宝山区水利管理所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各镇、街道是本区镇管及以下河道的主管部门,由各镇、街道对所在区域内河道行使日常监督管理。四是明确了其他管理活动要求。各级河道的治理、保护、利用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按照《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河道涉及航道,以及河道两侧涉及城市道路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三、主要调整部分
一是调整河道明细。根据《2024上海市河道(湖泊)报告》,对部分河道长度等基础信息进行调整,同时结合水系变化,对村级、其他河道数量进行更新,村级河道从原来735条修改为686条,其他河道从原来80条修改为85条。二是调整单位职能。根据区委机构改革精神,园区不再承担河道管理职能,将园区日常监管责任删除。三是规范表述。根据上海市水务局关于《本市市管河道及其管理范围的规定》以及水利部关于《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关于陆域部分规范性表述,将原来“陆域是指沿河口线两侧各外延≥6米的区域,包括防汛墙、防汛通道等”修改为“陆域是指沿河口线两侧各外延大于等于6米的区域,包括堤防、防汛墙、防汛通道、护堤地等”。
四、起草过程
(一)公众参与情况。2025年4月17日至5月25日,通过宝山区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以及宝山区水务局微信公众号进行公示,征求社会各方意见和建议。在征询期内,未收到社会公众的意见反馈。2025年4月16日至4月22日书面征求各街镇意见建议,除罗泾镇以外其他街镇均反馈无意见。
(二)专家论证情况。2025年4月,专家论证主要通过书面论证方式,邀请市水利管理事务中心、市水务局行政服务中心以及水利行业相关专家,共收到相关意见和建议7条。
(三)风险评估情况。2025年5月,我局组织开展相关风险评估工作,确认《规定》符合河道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内容合法,在政策一致性方面不存在风险,也得到社会公众、行业单位一致认同。
当前,在研究采纳相关意见后修改完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