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山区关于规范第三方掘路施工
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的指导意见
各相关委办局、街镇、园区,燃气企业、管线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为有效防范和遏制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道的事故发生,确保燃气管道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上海市燃气管道设施保护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关于安全生产会议要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切实落实“三管三必须”,持续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强化各方责任的落实,做到“谁审批、谁监管”“谁建设、谁负责”“谁运行、谁履职”,推进落实建设工程施工期间燃气管道保护工作,确保燃气管道设施安全。
二、工作目标
落实第三方掘路施工燃气管道设施保护“一人、一卡、一方案”制度,推进第三方掘路施工燃气管道设施保护的标准化、规范化,形成施工单位全面负责、行业部门依法监管、属地街镇巡查联动、单位员工依规作业的共治格局。
三、管理范围
(一)第三方施工定义。本意见中的第三方施工是指非燃气管道权属单位或个人,在燃气管道规定的保护范围内从事各类建筑、水务、道路交通、电力、通讯、园林绿化、小区改造、既有多层小区加装电梯等涉及市政道路、小区道路等开挖作业的工程施工,包括可能直接或间接影响燃气管道安全和造成风险隐患的施工行为。
(二)第三方禁止行为。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城镇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1. 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2. 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3. 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4. 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5. 在穿越河流的管道上方或者下方进行抛锚、拖锚、挖泥、采沙等作业;
6. 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四、主要工作
(一)日常管理。燃气企业应严格落实燃气巡线制度。建立健全燃气管道巡查监督考核制度,强化巡线人员安全责任,实行分片、分段包干,责任到人,提高巡线质量。准确掌握管道沿线动态,设立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违法施工举报电话,提高违法施工的发现和处置能力。发现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违法施工的,应立即予以劝阻制止,并采取保护措施,同时上报相关部门;街镇网格监督员发现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违法施工行为,应当立即上报城市网格化综合管理平台;小区居委,对联系在小区内的掘路施工项目,应及时上报街镇管理部门,发现违法施工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并逐级上报。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报告属地燃气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
(二)施工管理。应协调建立行业主管单位、项目审批单位、建设主管部门、专业工程管理部门、街道(镇、园区)、建设单位和燃气企业的协调联络机制,共享第三方掘路施工信息,协调开展第三方掘路施工燃气管道设施保护工作。
1. 施工前,建设单位应主动对接项目所在街镇,将建设施工项目纳入属地化安全管理;查明建设施工范围内地下管线有关情况;在管线保护范围内从事法律、法规允许的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指派专人负责相关事宜,并会同管线权属单位制定地下管线保护方案;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会同管线权属单位召开燃气地下管线保护工作专题会议,根据会议纪要及有关图档资料,办理“管线监护交底卡”。区建设管理委(建设事务受理中心)、各街镇建管中心及加装电梯办公室,严格审批把关,将燃气管道保护施工许可资料纳入开工审批,坚持先交底、后审批,从制度源头上把好燃气管道设施保护关。
2. 施工期间,燃气企业应优化管道巡查周期,定期巡查施工线段,派专人对重点施工时段展开技术监护,指导施工单位开展管道保护工作。发现施工单位不规范操作导致危及管道安全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发现第三方施工破坏后,燃气企业应立即启动预案,科学处置,及时控阀,迅速抢险,尽快消除安全隐患,并将情况上报相关部门。同时加强舆情管控,告知用户停气时间、预计通气时间等信息,避免给群众带来恐慌情绪。还需落实闭环管理,当抢险完毕并完成管道保压,准备恢复供气时,应再次上报燃气主管部门,并做好用户告知工作。
五、责任落实
(一)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对工程施工期间地下管线保护管理分别负总体责任和直接责任
1. 查明地下管线资料。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管线的有关情况。
2. 制定管线保护方案。在地下管线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法律、法规允许的工程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会同施工单位、管线产权单位制定地下管线保护方案。如地下管线保护方案涉及有争议的地下管线,或涉及深基坑、打桩、爆破、定向钻等严重影响地下管线安全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委托第三方进行安全评估或组织专家论证,并严格按照确定后的方案实施。
3. 办理“管线监护交底卡”。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会同管线权属单位组织召开燃气地下管线保护工作专题会议,根据会议纪要及有关图档资料,至管线权属单位或登录“上海市地下管线监察管理信息系统”平台线上办理“上海市地下管线监护交底卡”。
4. 强化施工现场管理。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牵头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管线产权单位进行管线现场交底,并做好书面记录;对地质复杂、位置不明的管线,必须精确查明管线情况,并与管线产权单位共同确认。施工单位应根据管线综合设计图和交底记录对施工作业区域内地下管线进行复核,并配备地下管线专管员,负责落实交底、检查、培训、安全标识维护及其他沟通协调等工作。
5. 落实施工阶段安全措施。地下管线保护范围内的施工作业,实行动土作业审批制度,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监理单位进行审核,建设单位进行审批。动土作业前,由施工单位地下管线专管员进行现场交底,并签发操作票。工程施工时,施工单位应开展监护。对涉及重大管线迁改和保护的施工,监理单位应旁站监理。施工、监理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加强现场动态巡查发现隐患及时制止并督促整改,保证地下管线安全。
6. 规范现场施工行为。严格按照燃气管线保护方案要求,对地下燃气管线进行探挖复核,在现场做好临时警示标识,明确管道埋深、走向及防护范围。采取机械施工作业的,现场必须有专人指挥,并做好安全防护和技术指导。禁止在燃气管线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机械挖掘、铲推和碾压作业,不得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裸露、悬空等破坏燃气管线设施及安全警示标志。
7. 禁止盲目野蛮施工。因现场环境发生变化导致燃气管线安全警示标识缺失、移位的,或发现地下燃气管线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应立即停止施工,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和燃气企业。待与燃气企业现场交底确认,补齐燃气管线安全警示标志标识,安全保障措施真正落实后方可施工,杜绝盲目施工、冒险施工、野蛮施工。
(二)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对燃气管线安全运行负主体责任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要依法做好地下管线的运行、管理、巡视、保护工作。
1. 提供地下管线准确资料。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及时提供燃气地下管线资料,并确保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接受建设单位书面材料或在“上海市地下管线监察管理信息系统”平台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上海市地下管线监护交底卡”。
2. 落实地下管线保护方案。进一步完善落实交底管理,严格执行交底流程,督促建设、施工单位完善管道保护方案。对有可能影响燃气管线安全运行的施工现场,应调整优化管道日常巡查周期,定期对施工线段开展巡查;重点施工时段,施工单位要求配合管线现场监护时,应落实专人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提供安全保护指导,全程监护。发现施工单位不规范操作导致危及管道安全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三)属地街镇、建设主管部门和专业工程管理部门对管线建设和施工安全负监管责任
督促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落实施工安全管理,依法查处违反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违法违规行为,参与地下管线事故应急处置,协助事故调查工作,对各建设施工单位、法人、项目经理、安全主管,开展管线保护培训并纳入考核范围。
(四)燃气管理部门对燃气管线安全运行负监管责任
燃气管理部门要指导督促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依法查处未制定燃气地下管线保护方案,未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以及因施工破坏燃气地下管线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落实燃气工程隐患排查整治,打击燃气新建、改造等工程中质量安全不落实、违规发包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燃气配套管线工程监管,提升燃气配套管线工程审批进度、时效,推进工程管理程序闭环,指导督促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六、应急处置
(一)迅速启动预案
当第三方施工破坏地下燃气管线后,施工单位应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在第一时间向建设单位、公安机关、燃气企业等有关单位报告。燃气企业在接报后,应立即启动预案,科学处置,及时控阀,迅速抢险,尽快消除安全隐患,并按规定将相关情况上报燃气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
(二)加强舆情管控
燃气企业在核实完燃气管线破损情况及是否影响下游用户用气后,应当迅速通过官方媒体发布停气通知等相关信息,告知用户停气时间、预计通气时间等信息,避免给群众带来恐慌情绪。各地网信部门应加强对燃气管线破损信息的网络舆情监控,确保不发生负面网络舆情。
(三)落实闭环管理
燃气企业在启动预案进行抢险的同时,要及时将相关抢险的阶段性进展情况上报燃气主管部门。当抢险完毕并完成管道保压,准备恢复供气时,应再次上报燃气主管部门,并做好用户告知工作。
七、保障措施
(一)宣传形成保护合力
积极通过电子屏、微信微博、新闻媒体等多种渠道,持续开展燃气管线保护安全宣传教育普及,包括燃气管线损坏的危害性、建设施工日常注意事项、燃气泄漏应急处理措施等,积极倡导燃气管线交底手续办理,依托社会监督和共治进一步推动燃气行业安全水平提升。
(二)从严从重顶格处罚
燃气主管部门在接到燃气企业关于第三方施工破坏地下燃气管线报告后,要迅速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处理,对未制订保护方案或未签订保护协议的,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确保违法查处率100%,造成损失的,还应当督促相关单位依法进行赔偿。对施工造成管线破损的,一律顶格处罚,并视情况对施工单位作停工整改处理,直至整改符合要求方可恢复施工。
(三)加大问责处理力度
因破坏燃气设施造成生产安全事故致人死亡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要进行内部责任倒查,并对所有涉事责任人员启动问责。燃气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与公安、行政执法部门的衔接,建立健全燃气领域安全生产事故案件联合查处工作机制。对事故隐瞒未立即报警,或瞒报,或故意覆盖损坏的燃气管线设施,或当事人逃离现场,或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四)组织实施信用惩戒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因违反建设程序、冒险作业或者违规作业导致燃气管线破坏的,燃气主管部门在依法处理的同时,将处置情况通报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并进行网上公示,按照有关规定作出相应信用惩戒处理纳入黑名单,限制行业准入。
宝山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2023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