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则》的规定,现对《北上海生物医药产业园法治会客厅项目方案(草案)》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如下:
一、决策主体
根据《上海市公共法律服务办法》的要求,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实际需要在楼宇、园区等区域内设立公共法律服务场所,提供法治宣传教育、法律咨询、纠纷调解等公共法律服务。法治会客厅项目是政府履行职责、推进地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一项举措,符合法定权限。
二、决策程序
项目决策程序符合《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三、决策内容
经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该项目以各项惠企措施为服务内容,认为项目方案(草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