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宝府办〔2015〕43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委、办、局:
区规划土地局制订的《宝山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执法监察工作的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宝山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执法监察工作的意见
为全面实施土地利用“五量调控”策略和“负增长”、“减量化”战略,强化源头管理,强化土地执法,强化制度创新,有效防范和遏制违法用地行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障全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土地管理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意见。
一、工作目标
通过加强土地执法监察长效管理机制建设和有效监察,提高国土资源管理水平,增强广大干部群众依法依规、节约集约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意识;完善违法用地“早发现、早报告、早制止”机制,做到及时有效查处;坚持预防为主、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属地管理,落实共同责任;不断健全基层土地监察网络,坚持依法依规办事,强化土地执法监察,形成分级分区、职权清晰、标准明确、便于管理、便于问责的土地网格管理责任体系,力争把土地违法违规问题“发现在初始,解决在萌芽”,确保违法用地“零增长”。
二、组织机构
在宝山区土地管理领导小组领导下,建立区土地执法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主要由区规划土地局、区政府办公室、区监察局、区政研室、区发展改革委、区商务委、区建设交通委、区科委、区经委、区国资委、区农委、区财政局、区环保局、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审计局、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区市场监管局、各镇(园区)等单位组成。
区土地执法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规划土地局。
三、工作机制
(一)建立村土镇管和属地机制
为落实国务院“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强化土地源头管理,规范集体土地使用行为,在坚持属地管理、保持土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对镇域范围内的合法集体建设用地(包括村级集体建设土地)的租赁行为由镇政府统筹管理。位于集中建设区内的集体建设用地,在规划实施前,经镇政府集体决策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以短期租赁方式出租,每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3年,规划实施时无条件退让。位于集中建设区外的集体建设用地,根据郊野单元规划,列入减量化计划的集体建设用地,根据计划由镇政府组织实施拆除复垦;未列入减量化计划予以保留的集体建设用地,应按照村庄规划,根据“以镇为主、农民自愿”的原则进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以获得更大的土地收益,如对原合法建筑进行改扩建改造的,必须报镇政府集体决策后,向区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其中位于宝山工业园区范围内的项目要进行改造的,相关镇政府应与园区协商一致后再行申报。镇政府应每季度向区规划土地局上报一次集体建设用地租赁情况,区规划土地局应建立集体建设用地台账制度,全面掌握动态情况,加强巡查监督。
(二)建立发现制止和快处机制
按照市规划国土资源局要求,区、镇(园区)、村三级应落实土地巡查队伍,建立土地专管员制度,加大对全区土地利用情况巡查监管和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各镇(园区)、村应充分发挥巡查队伍作用,加强对本区域的土地执法巡查力度。全面实行土地巡查专管员制度,逐级签订巡查责任书,明确职责、区域、路线。建立巡查台账,每天将巡查情况汇总到镇(园区)和属地规土所。巡查要全覆盖、全天候,不留死角、不留空隙,做到违法用地早发现。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奖励并保护群众举报违法用地的行为。巡查发现违法用地现象要立即制止并上报,村级巡查队伍及时报镇和属地规土所,镇级巡查队伍及时报镇和区规划土地局。村级巡查队伍发现违法用地,村级组织应立即制止并上报镇申请停水停电。镇级巡查队伍发现违法用地,应组织人力物力3天内快速消除。
区规划土地局应充分发挥局执法大队、基层规土所、区土地动态巡查组等执法力量的作用和用好镇、园区、村的土地执法巡查信息,统筹兼顾查处职能,提高违法用地的发现率和处置率。接到巡查上报、信访举报或自身巡查发现后,必须在1个工作日内赶赴违法现场核准,当场开具停工通知书,并向违法用地行为所在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通报,督促镇、园区对违法用地行为进行整改。通过上下努力,力争第一时间发现违法用地、第一时间上报违法用地、第一时间制止违法用地、第一时间消除违法用地。
(三)建立定期通报和即报机制
发现违法用地线索后,不论面积大小、不论集体个人、不论用途类型、不论新增存量,区规划土地局都必须于1个工作日内核实情况,并于当日以专项报告的形式向区政府报告。报告必须写明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制止情况、下一步处置方案等内容。区规划土地局应加强对违法用地处置情况的跟踪,建好监察平台,做好案件登记,每2个月向全区通报一次违法用地发现和处置情况。对逾期未整改、整改不达标的,在综合运用行政手段的同时,要做好案件移送工作,移送公安、纪检监察等部门处理。
(四)建立执法协同和配合机制
形成区政府组织领导、规划土地局牵头、职能部门配合、社会公众参与的齐抓共管土地管理体系。区规划土地局要在各个业务环节加强土地监管工作,依法履行在全区范围内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的法律主体职责,做好新批用地项目的批后监管和违法用地的抄告工作。严格土地前置审批工作,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和市政道路项目,区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不应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区规划土地局不应办理建设规划许可手续,不应受理土地登记申请;区建设交通委、区水务局和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不应发放施工等许可事项;电力、市政公用企业和广播电视单位不应通电、通水、通气和接入有线电视;区公安消防部门不应办理消防许可证;税务部门不应办理税务登记;区市场监管部门不应办理营业执照。
(五)建立指标联动和控制机制
根据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关于启动实施计划指标与违法用地关联机制实施办法》的有关要求,对于发现各镇(园区)新增违法用地没有及时消除的,区相关职能部门将采取停止对违法用地涉及镇(园区)的项目立项、项目报批等措施,扣减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对于涉及其他的新建项目将重点控制,直至违法用地消除或者依法补办用地手续为止。
(六)建立约谈问责和考核机制
严格按照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第15号令)的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镇(园区)对本区域内违法用地行为采取默许、不制止、不查处的,对违法用地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由区监察、督查部门对镇(园区)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相关责任人实施问责,既要查处违法用地当事人,又要查处监管责任人,既要查责任,又要查腐败。情节严重的,要依纪依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并在全区通报。村瞒报漏报的,要通报批评村主要领导或者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区规划土地局、区农委在审批用地和查处违法用地过程中,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批后监管不到位,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相关部门对查处违法用地不履行应有的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发生违法用地行为不及时处置消除的,相关责任人评先评优、职务职级提拔晋升一票否决,相关单位评先进单位、文明单位一票否决。同时,将土地管理工作纳入镇(园区)绩效考核,实行奖优罚劣。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教育,强化法治意识
各镇(园区)、区规划土地局等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国务院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的要求,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和结合全国土地日等重要契机,广泛开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土地政策法规为主要内容的宣传教育活动,不断强化各级依法依规管地、用地的自律意识,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努力营造“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的工作氛围。
(二)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加强土地管理,坚守耕地红线,推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是经济转型升级、创新发展驱动的必然要求。各镇(园区)及区相关职能部门必须进一步认清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充分认识维护土地市场秩序、增强节约集约用地意识、建立健全土地执法监察长效管理机制的重要性,认真履行保护耕地的法定责任,加大土地执法监察力度,严肃查处违法用地行为,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参与、多方配合”的工作格局,为保护耕地和促进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三)明确职责,严肃责任追究
各镇(园区)要建立行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和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的土地管理工作责任制,建立健全长效管理工作制度,明确划分责任区域,把责任落实到单位、落实到人员。区政府每年与各镇(园区)签订土地管理责任书,落实土地管理责任,强化各镇(园区)领导干部的土地管理责任,把土地管理工作作为干部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对不履行耕地保护职责,致使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目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四)突出重点,务求取得实效
各镇(园区)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严格土地管理、加强土地执法监管的重要性,根据本意见要求,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尽快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健全完善土地执法监管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新机制,切实做到对土地违法行为“防范在先、发现及时、制止有效、查处到位”,努力实现新增违法用地零增长、历史遗留违法用地逐步消除,确保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落到实处,依法依规保障建设用地需求,为实现我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上海市宝山区规划土地管理局
2015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