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O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宝府〔2013〕19号
区民政局:
你局宝民〔2013〕22号文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建立庙行镇共康雅苑居民委员会。其管辖范围为:东至康宁路,南至长江西路,西至场北围河,北至花园宅路。居委会办公用房和活动用房设在花园宅路52弄24号2楼。
二、上述居委会在刻制公章时,名称前须冠以“上海市宝山区”字样。
(二O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宝府〔2013〕19号
区民政局:
你局宝民〔2013〕22号文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建立庙行镇共康雅苑居民委员会。其管辖范围为:东至康宁路,南至长江西路,西至场北围河,北至花园宅路。居委会办公用房和活动用房设在花园宅路52弄24号2楼。
二、上述居委会在刻制公章时,名称前须冠以“上海市宝山区”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