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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公告
沪(宝)征地告〔2023〕第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3年5月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以沪府土〔2023〕366号批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现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建设用地用途:
幼托用地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
宝山区罗泾镇 东至荻泾,南至潘新路,西至02-06地块,北至02-04地块
四、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1、宝山区罗泾镇新苗村东汤组6327.80平方米,其中农用地544.50平方米、建设用地5783.3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2、宝山区罗泾镇新苗村西汤组1143.30平方米,其中农用地411.50平方米、建设用地731.8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以上合计征收土地7471.10平方米,其中农用地956.00平方米、建设用地6515.1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五、本公告公布后,宝山区应根据区政府确认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房屋补偿方案、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方案内容依法实施补偿。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56100370 监督电话:56105740
联系人:陈中杰、史田园 联系地址:宝山区友谊之路83号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盖章)
2023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