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本区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根据《土地调查条例》、《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17〕48号)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沪府办〔2018〕9号)要求,经区政府同意,现就本区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务
按照国务院、市政府通知要求,调查内容包括:本区土地利用现状及变化情况,重点调查永久基本农田现状及变化情况;查清各类土地权属及变化情况,包括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状况;查清本区土地自然条件、社会经济条件等状况;着重查清建设用地、耕地、设施农用地变化情况;全面梳理各类土地审批文件,实现图属关联。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区实际,开展建设用地的土地利用潜力调查和分析;建立完善土地调查和专项数据库,实现成果综合管理和数据共享,全面提升土地基础数据质量和服务水平。
二、调查时间安排
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以2019年12月31日为标准时点,按照国家和本市统一部署,具体组织实施调查工作。
(一)前期准备(2018年1月—6月)。组建第三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编制调查方案、落实调查实施单位和统一培训。
(二)调查实施(2018年7月—2019年6月)。具体开展内、外业调查工作、统计调查数据及数据库建设。
(三)成果汇总(2019年7月—12月)。完成成果自检和市级调查质量检查。
(四)成果发布(2020年),按照国家和本市统一部署发布本区调查成果。
三、组织领导
按照国家和本市通知要求,成立上海市宝山区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规划土地局局长和区政府办公室联系副主任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规划土地局,办公室主任由区规划土地局局长兼任。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加强联系沟通,建立联络员制度,并根据自身职能和业务范围提供相关资料和成果,对调查中涉及的问题及时予以配合解决。其中:涉及调查业务及检查指导方面的工作由区规划土地局负责;涉及调查经费、物资保障和土地调查项目招标工作,由区发展改革委和区财政局会同区规划土地局协调处理;涉及数据统计和分析方面工作由区规划土地局会同区统计局负责处理;各镇、街道、园区要做好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的相关配合工作,确保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顺利开展。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
土地调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是查实查清土地资源的重要手段。做好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摸清家底,对我区进一步建设具有国际大都市发展水平的现代化滨江新城区具有重要意义。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到此次调查的重要性,通力协作、密切配合,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各项调查任务。
(二)制定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和本市的土地调查总体方案、实施方案要求,制定本区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调查组织形式、具体技术路线、实施步骤和时间节点等内容,指导调查工作有序开展,确保各调查环节紧密衔接。
(三)落实调查经费
调查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照承担的工作任务分担。本区土地调查任务、数据库和管理系统建设经费列入相应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调查经费足额到位,保证土地调查工作顺利进行。同时要加强对调查经费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专款专用,防止发生腐败问题。
(四)确保成果质量
建立覆盖调查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制度,实施土地调查全流程监管,分阶段开展调查数据核查,严格把控调查数据质量,确保调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五)搞好宣传动员
各镇、街道、园区和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宣传土地调查的重要意义,为调查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附件:上海市宝山区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2018年5月9日
附件
上海市宝山区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
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王益群 副区长
副 组 长:王 静 区规划土地局局长
郑文哲 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成 员:陈敏玉 区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朱众伟 区滨江委主任,
区建设交通管理委副主任
张海峰 区农委副主任
孙进才 区财政局副局长
于 珊 区统计局副局长
唐春红 区民政局副局长
李卫华 区环保局副局长
王大远 区水务局副局长
董 义 区绿化市容局副局长
徐爱国 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调研员
杨文杰 区规划土地局副局长
刘惠斌 杨行镇副镇长
赵 晖 月浦镇副镇长
顾秋平 罗泾镇副镇长
陈 平 罗店镇副镇长
须庆峰 顾村镇副镇长
曹 骏 大场镇副镇长
金海斌 庙行镇副镇长
吴金平 淞南镇副镇长
钟国定 高境镇副镇长
吴 军 友谊路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赵元尤 吴淞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杨勇雷 张庙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刘咏梅 城市工业园区管委会副主任
祝铭东 宝山工业园区管委会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规划土地局,办公室主任由王静同志兼任。
今后,领导小组组成人员职务如有变动,由其所在单位接任领导自然替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
区检察院,区各人民团体,区各集团公司。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