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启用
上海市宝山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宝山区交通委员会印章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根据宝委〔2015〕48号、宝委〔2018〕71号文件精神,自即日起启用“上海市宝山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上海市宝山区交通委员会”印章。
原“上海市宝山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印章即日起作废。
印模如下:
特此通知。
2018年5月7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
区检察院,区各人民团体,区各集团公司。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