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园区:
龙头企业是农业产业化链条的关键环节,对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具有重要意义。为充分扶持龙头企业发展,推动我区农业产业进一步迈向专业化、现代化,根据《农业产业化上海市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沪农委规〔2019〕4号)文件精神,宝山区拟开展农业产业化宝山区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
现就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概念
农业产业化宝山区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区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农业信息科技、设施装备、生产服务为主业,通过合同、订单、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直接与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紧密联系,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服务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区农业农村委会同相关单位审定,区农业农村委发文认定的企业。
二、申报范围
1.2019年由市农业农村委发文认定的市重点龙头企业,自动具备区重点龙头企业资格,不参与本次监测。
2.在本区登记注册,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农业信息科技、设施装备、生产服务为主业,通过合同、订单、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直接与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紧密联系,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服务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的农业企业。
三、申报标准
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1.企业组织形式。在我区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农业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注册登记机关注册登记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
2.企业经营的产品。企业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农业信息科技、设施装备、农业生产服务等企业的主营业务应在农业领域。
3.企业规模。生产、加工、流通、信息科技、设施装备企业总资产规模2000万元以上,年销售(经营)收入4000万元以上。农业生产服务企业年经营收入3000万元以上。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规模在5亿元以上。
4.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现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企业诚信守法经营,应按时发放工资、按时缴纳社会保险、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无重大涉税违法行为。
5.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有银行贷款的企业,近2年内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
6.企业带动能力。鼓励龙头企业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直接带动农户。农业信息科技、设施装备、生产服务企业带动15个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或300个以上农户。企业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过程中,通过合同、合作和股份合作方式从农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自建基地直接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50%以上。
7.企业产品竞争力。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处于领先水平,企业有注册商标和品牌。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绿色发展要求,并获得相关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认证;近2年内没有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8.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创新能力强、资源优势明显、产业增值效益大、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并紧密带动农户的农业企业申报区重点龙头企业。鼓励促进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参与乡村振兴以及发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创建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的农业企业申报区重点龙头企业。
四、申报材料及要求
申报企业应按要求提供如下材料(附件1):
1.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情况;
2.企业经济运行情况表;
3.企业营业执照;
4.近两年企业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须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并加盖公章;
5.近两年企业纳税情况证明
6.企业资信证明;
7.企业带动农户、合作社情况证明
8.近两年内未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证明
9.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纸质材料一式4份(企业留档1份,送区农业农村委3份),所有材料电子版发至区农业农村委指定邮箱。
五、申报程序
1.申报企业向企业所在地的镇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企业所在地在非涉农镇、街道、园区的,向所在地的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镇(街道、园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3.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在充分征求意见后向区农业农村委推荐,并附审核意见。
六、认定与运行监测程序
1.区农业农村委指定部门对企业所报材料进行汇总、核查。
2.区农业农村委组织农业经济、企业管理、财务审计等方面专家,对首次认定区重点龙头企业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3.区农业农村委指定部门对区重点龙头企业运行监测(续评)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4.对评审通过的企业,在宝山区门户网、宝山三农微信公众号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区农业农村委发文公布名单并颁发证书。
七、其他事项
(一)相关企业应如实提供申报、监测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区重点龙头企业资格;未经认定的取消其申报资格,3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二)对因违法违规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上市违规操作、存在坑农害农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被公布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的,已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区重点龙头企业资格;未经认定的取消其申报资格,3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三)区重点龙头企业应及时提供有关企业运行情况的材料。对不认真、不及时上报的企业给予警告,并作为监测的重要依据。
(四)区重点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应出具其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由区农业农村委予以审核确认。
(五)对于首次认定为区重点龙头企业的,由区财政给予20万元奖励,运行监测(续评)合格的给予10万元奖励,由1+9政策列支。同时经认定公布的区重点龙头企业,享受项目扶持等优惠政策。2019年经市农业农村委发文认定的市重点龙头企业不重复享受区级龙头企业奖励。
(六)建立区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动态监测管理制度,原则上每2年进行一次认定和监测评估,具体以当年度通知为准。
认定和运行监测纸质材料(附件1)于2020年10月30日(星期五)前提交至区农业农村委农业综合发展科。电子材料同步发送到指定邮箱。
联系人:陈莉萍
联系电话:56495366;18017857916
电子邮箱:15900510761@163.com
附件:农业产业化宝山区重点龙头企业认证、运行监测申报材料
上海市宝山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上海市宝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宝山区财政局
2020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