伙伴雾兮(上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龚航与你单位关于工伤待遇等事宜的劳动人事争议一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公司负责人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宝劳人仲(2026)办字第149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伙伴雾兮(上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申请人龚航2025年3月1日至2025年5月17日期间的工资人民币17129.30元;
二、被申请人伙伴雾兮(上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申请人龚航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13509元;
三、被申请人伙伴雾兮(上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申请人龚航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人民币52222.80元;
四、被申请人伙伴雾兮(上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申请人龚航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人民币37302元;
五、被申请人伙伴雾兮(上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申请人龚航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人民币37302元;
六、被申请人伙伴雾兮(上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申请人龚航劳动能力鉴定费人民币350元;
七、对申请人龚航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