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OO八年四月十二日)
宝府〔2008〕23号
宝山区民政局:
你局宝民〔2007〕90号文件收悉。根据《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经第40次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撤销高境镇江杨村村民委员会建制。请你局会同高境镇人民政府等单位,妥善做好该建制撤销后的相关工作。
特此批复
主题词:民政 基层政权 批复(二OO八年四月十二日)
宝府〔2008〕23号
宝山区民政局:
你局宝民〔2007〕90号文件收悉。根据《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经第40次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撤销高境镇江杨村村民委员会建制。请你局会同高境镇人民政府等单位,妥善做好该建制撤销后的相关工作。
特此批复
主题词:民政 基层政权 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