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宝府复字(2023)第41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_行政复议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沪宝府复字(2023)第41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信息来源: 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 2024-09-02
【字号
  • 所属类目: 行政复议
  • 主题分类: 司法
  • 体       裁: 决定
  • 发布日期: 2024-09-02
  • 发文字号:
  • 发文日期: 2024-09-02
  •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 机构名称: 区司法局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宝府复字(2023)第412

 

申请人:

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3510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101131720309803,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35101755分许申请人驾驶牌XX的小汽车自逸仙路右转至殷高西路时,在避让斑马线行人全部通行后,跟随前车缓慢转弯,被民警拦停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实施了“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的违法行为,当场作出系争《处罚决定书》。申请人认为,民警在路口执勤且未阻止前车通行,其系跟随前车通行,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系争《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20235101755分许申请人驾驶牌XX的小型普通客车在逸仙路殷高西路口北向西行驶,在让行十几辆直行的非机动车后,强行从两辆直行的非机动车前通过,被民警拦停。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实施了“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的违法行为听取申请人的陈述申辩后未予采纳,当场开具系争《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作出罚款人民币200元的处罚决定3被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系争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并无不当,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20235101755分许申请人驾驶牌XX的小型普通客车在逸仙路殷高西路口 转弯时强行从直行的非机动车前通过,被执勤民警发现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实施了“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第七项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作出了系争《处罚决定书》罚款200元,记3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系争《处罚决定书》、民警工作情况说明、执法记录仪视资料等。

本机关认为:根据《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申请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执法主体适格。

在办案过程中,被申请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取证及作出处罚决定,程序合法。

本案中,根据执法记录仪视资料等证据可以证明案发时申请人实施了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的违法行为。申请人关于其系跟随前车通行的申辩主张,并非其实施系争违法行为的法定免责事由,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系争《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101131720309803)。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

2023711

  • 文件预览

  • 附件下载

  • 相关文章

当前页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