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3日,位于宝山区向东路8号临时堆场内,上海烜佐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起重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一般事故,导致1名工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96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和《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成立了由宝山区应急管理局、宝山公安分局、宝山区总工会、罗店镇人民政府等单位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宝山区检察院参加。
经调查认定,上海烜佐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6ž3”起重伤害一般事故是一起因工人违反操作规程,组织工人冒险作业,企业未落实作业现场安全监管要求而发生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现将事故调查、分析等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相关单位及人员情况
(一)场地管理单位:上海锐远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锐远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远公司”)成立于2021年7月19日;住所: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江南大道1333弄1号楼(上海长兴海洋装备产业基地);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卫云昌;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等。
(二)场地使用单位:上海昱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昱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昱崴公司”)成立于2020年12月18日;住所:上海市宝山区蕰川路3939号12幢5层0041室;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田新立。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建筑砌块销售;建筑材料销售等。
(三)起重作业单位:上海烜佐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烜佐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烜佐公司”)成立于2019年3月7日;住所: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青高路890号1幢;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吕健涛。经营范围:起重设备安装建设工程专业施工,起重设备租赁,机械设备租赁,人工装卸服务,机电设备安装、维修、租赁等。
(四)办公集装箱买受人
自然人:吴某某,男,身份证:362***********3056,江西省上饶市人,收购集装箱的个体经营人。
二、临时堆场管理及使用关系
2023年11月16日,锐远公司与昱崴公司签订《罗南基地临时场地使用及管理协议》。锐远公司将罗南基地堆场(向东路8号西侧地块的北侧区域)无偿提供给昱崴公司使用,不收取场地费、管理费等任何费用。双方约定了安全管理内容,明确了管理责任。
三、事故机动车及吊索具情况
事故机动车所有人:上海烜佐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车辆类型: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俗称“汽车吊”),车辆品牌:三一牌;登记机关: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车辆管理所;登记日期:2019年5月18日;机动车登记编号:沪FB8038;车架号:LFCNLE5P2K2008061。事故使用吊索具为吊带,为烜佐公司提供。
四、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5月29日,因昱崴公司存放在向东路8号内的办公集装箱需处理,该公司员工杨某某联系自然人陈某某,口头承诺以5.8万元人民币价格卖给陈某某(未实际支付交易金额)。陈某某通过他人介绍,联系到收购废旧集装箱的自然人吴某某,双方以微信聊天(已取证)的形式最终以7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达成口头意向(未实际支付交易金额),约定集装箱拆解、装运由吴某某自行负责。5月30日陈某某带吴某某至向东路8号堆场查看即将处理的集装箱及其他废弃物资。6月2日晚,吴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自然人赵某某,询问是否能找到25吨的汽车吊,赵某某答应帮其寻找。当晚赵某某联系了烜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健涛,并将吴某某联系电话及堆场点位发送给吕健涛,后由两人自行商议吊装作业时间与地点。吕健涛派公司员工高某某负责驾驶、操作汽车吊。
6月3日7时30分,高某某驾驶牌照号为:沪FB8038的汽车吊到达向东路8号堆场,由吴某某引导汽车吊进入堆场,同时吴某某带领工人范某某进场配合挂钩及吊装作业。吊装作业分工:高某某负责操作随车吊,吴某某负责现场看管、指挥,范某某负责挂钩、脱钩。至事故发生之前,共吊运约5至6个办公集装箱。8时44分许(以下均为监控视频时间,时差约3分钟),高某某操作随车吊,直接将站在吊带上的范某某起吊至待吊运的办公集装箱顶部,后由范某某将随车吊吊钩上的四根吊带挂扣在集装箱四个吊点上,期间范某某站在集装箱顶部与地面的吴某某进行交流。8时46分许,高某某操作随车吊将站在集装箱顶部的范某某一同起吊转运。8时52分许,范某某站在事故一吊的集装箱顶部进行挂钩,高某某将集装箱起吊至高度约10米处后转向,于8时54分许,因吊带断裂,范某某与集装箱一同坠落至地面。事故发生后,高某某拨打了110与120电话,120到场后将范某某送往罗店医院抢救,于当日16时42分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现场勘查情况
事故发生在宝山区罗店镇向东路8号临时堆场内。事故现场停有一辆牌照号为:沪FB8038的黄色汽车吊,起重臂呈起升状态,车身标有电话号码13918288892字样;地面有掉落的集装箱板房一间,已损坏,周边有断裂的尼龙吊带若干,吊带端部装有挂钩。掉落集装箱北侧有绿色废弃变电房,变电房背后地面有死者穿戴的安全帽内衬一个,地面杂物中有部分脑组织、血迹及断裂的吊带一根、鞋子一只,作业区周边未设置安全警戒措施。调取事故现场监控视频,能反映事故发生的基本概况,视频监控显示汽车吊通过吊带将死者吊运上集装箱顶部,由死者进行挂钩,完成挂钩后由汽车吊将人与集装箱同时起吊转运。
(三)事故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1.人员伤亡情况
死者:范某某,男,河南省平顶山市人,系自然人吴某某临时雇佣的工人。
2.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96万元。
(四)应急救援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组织现场救援工作,措施得当,未造成次生、衍生事故。经评估,“6·3”事故信息报送及时,流转通畅,应急响应迅速,程序正确,现场救援处置合理有效。
(五)事故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之后,涉事单位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开展善后工作,通知死者家属,安抚家属情绪,减少社会影响。于2025年6月10日与家属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完成善后处置工作。
五、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1.自然人吴某某,在实施吊装作业及现场监管、指挥过程中,组织工人冒险作业。
2.汽车吊驾驶员高某某,安全意识淡薄,违规吊载人员1,违反“十不吊”起重作业规范2。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为查明死亡原因,为事故调查工作提供可靠依据,事故调查组于2025年6月4日委托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对尸表进行检查。于2025年6月30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范某某死因符合高坠致多发伤。
(三)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通过现场视频监控调阅及分析:不排除发生事故的起吊作业过程中,仍存在吊物上站人的违章起吊作业行为。
(四)间接原因分析
1.烜佐公司未针对吊装作业行为安排专人进行现场监管,未主动预防工人违章作业行为的发生。
2.烜佐公司未按规定落实安全教育,日常现场巡查监管存在盲区,隐患排查工作未落实。
3.昱崴公司作为事故区域实际使用单位,对进场作业人员情况掌握不清。
4.锐远公司作为场地实际管理单位,对进场作业单位现场作业情况管理不细致。
六、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烜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落实,对公司安排的流动性起重作业行为未严格落实现场监管,起重作业期间未按要求设置安全警戒区域3,未督促、监督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七、事故责任的认定及处理建议
根据事故原因调查和事故责任认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提出处理意见:
(一)移交司法机关人员
1.吴某某,男,自然人。在吊装作业及现场监管、指挥过程中,组织工人冒险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2.高某某,男,烜佐公司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违规吊载人员,违反“十不吊”起重作业规范,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二)对事故责任者的责任认定和处理意见
范某某,男,临时作业人员。违反“十不吊”规范,违章冒险作业,在吊装作业过程中高坠死亡,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其在事故中已死亡,故不予追究。
(三)行政处罚
1.烜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落实,对公司安排的流动性起重作业未严格落实现场监管,起重作业期间未按要求设置安全警戒区域,未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宝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其行政处罚。
2.吕健涛,男,烜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严格监督、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作业现场未落实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宝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其行政处罚。
(四)其他处理建议
1.锐远公司、昱崴公司应根据公司相关规定,对涉及本起事故的其他相关人员给予相应的处理,处理结果书面上报宝山区应急管理局。
2.建议宝山区应急管理局对锐远公司、昱崴公司、烜佐公司进行约见警示谈话。
八、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锐远公司、昱崴公司、烜佐公司应按照“四不放过”的要求,召开事故专题会议,通报事故情况,举一反三,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认真分析事故原因,针对事故中暴露出的问题,采取整改措施,防范事故再次发生。
(二)烜佐公司应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深入开展事故分析,强化警示教育,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加强作业现场管理,合理安排作业区域的安全管理人员,强化从业人员岗位安全意识教育,充分考虑现场作业环境安全,杜绝工人习惯性违章冒险作业行为,并加强各项安全保障措施投入。
(三)锐远公司、昱崴公司应进一步强化落实统一协调管理责任,严格约束各级单位落实现场监管职责及安全责任落实,有效开展作业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全面开展管理范围内场地的隐患排查,专人负责对进场设备的使用管控,进一步梳理、明确各方管理职责和管控规范,狠抓作业现场的习惯性违章,严格落实公司内部奖惩制度。
(四)罗店镇人民政府应加大辖区范围内堆场管理,对租赁及产权单位加强场地安全管理和监督,明确管理责任及义务,对不符合使用规定的场地及时清退。强化属地各村的场地租赁规范性,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宝山区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5年7月16日
1.《起重机械安全技术规程》TSG 51—2023:5.1.13:起重机械严禁以任何方式吊载人员。
2.《起重作业“十不吊”》:指挥信号不明不吊;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不吊。
3.《起重机械安全技术规程》TSG 51—2023:3.2.5.2.3 安全警示标志 在起重机械的合适位置或者工作区域应当设有明显可见的文字安全警示标志,如 “起升物品下方严禁站人”“臂架下方严禁停留”“作业半径内注意安全”“未经许可不得入内”等。 5.1.6:使用单位应当加强作业区域的管理,配备安全防护装备,设置安全警示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