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上海市宝山区委员会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山区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宝委〔2015〕48号)的规定,设立上海市宝山区水务局,增挂上海市宝山区海洋局牌子,为宝山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加强的职责
1、加强水资源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调度,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
2、加强海洋综合管理、生态环境保护,加快推进海洋经济和海洋事业发展
3、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水务、海洋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有关水务、海洋管理工作的意见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负责编制本区水务、海洋专业规划、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区水功能区划、海洋功能区划;参与制定区域防洪、水资源和海区海洋经济、资源、环境等规划。
(三)负责本区水资源(地表水、地下水)的统一管理和保护;制定水资源中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和调度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协助市局实施排水许可制度;贯彻实施区限制排污总量计划,负责水资源费征收工作及节约用水工作。
(四)会同有关部门,协助市局管理滩涂资源,组织编制滩涂开发利用和保护的规划、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协助市局开展本市长江河道的采砂管理。
(五)主管防汛抗旱工作,承担区防汛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负责区域水文工作。
(六)负责水利、供水、排水行业的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参与对水务、海洋管理资金使用的管理。
(七)主管本区河道、江海堤防,负责本区水务工程建设和管理;组织、指导和监督水务工程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管理;负责本区水务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
(八)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实施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水土保持工作。
(九)负责本区海域的监督管理;协助市局审核海域使用申请,实施海域权属管理和海域有偿使用制度;协助市局做好海底电缆、管道审批和监督管理;协助市局做好本区海域勘界、海洋基础数据管理,配合做好海洋系统相关统计工作。
(十)协助市局做好海洋环境调查、监测并配合做好预报工作;协助市局做好防治海洋工程项目和海洋倾废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十一)依法实施水行政和海洋行政执法,查处违法行为;负责协调水务海洋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十二)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十三)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上海市宝山区水务局(上海市宝山区海洋局)设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法制科)
(二)组织人事科(纪检监察室)
(三)水资源管理科(规划室)
(四)工程管理科(海洋管理科)
(五)行政许可科
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机关党组织、纪检监察机构、工会、共青团组织。
四、
(一)上海市宝山区防汛指挥部办公室设在上海市宝山区水务局(上海市宝山区海洋局)。
(二)与上海市宝山区环境保护局的职责分工。上海市宝山区环境保护局依法加强对水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强化对本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水量和直排地表水体单位的监督检查职责;上海市宝山区水务局依法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情况和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情况的监督管理。由上海市宝山区环境保护局牵头,会同上海市宝山区水务局研究探索对同时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一类、二类水污染物单位的联合监管执法。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上海市宝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上海市宝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