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店镇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财务)监理管理办法(试行)_公开目录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罗店镇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财务)监理管理办法(试行)

信息来源: 罗店镇 发布时间 2020-12-22
【字号
  • 所属类目: 公开目录
  •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 体       裁: 其他
  • 发布日期: 2020-12-22
  • 发文字号: 宝罗府〔2020〕200号
  • 发文日期: 2020-12-22
  •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 机构名称: 罗店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规范镇级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财务)监理工作,进一步提高镇级财政性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81号)、《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财务监理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15〕19号)、《宝山区区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宝府规〔2019〕1号)、《宝山区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储备管理办法》(宝发改规〔2020〕1号)、《罗店镇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宝罗府〔2019〕135号)《罗店镇村级集体投资小型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宝罗府〔2019〕62号)及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等,结合本镇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镇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本镇行政区域内使用各类财政性资金投资的项目(含镇属单位集体投资项目)。投资额5万以上(含5万元)的政府投资项目均应实行投资(财务)监理制,投资额在5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可视情况确定是否委托投资(财务)监理。

镇级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投资(财务)监理统一委派、统一管理的集中管理制度。

本办法所称的投资(财务)监理集中管理制度,是指罗店镇财政所在区财政局确定的投资(财务)监理准入名单中,根据上一年投资(财务)监理考核结果,委派专业化的第三方投资(财务)服务单位(以下简称“投资(财务)监理单位”)。投资(财务)监理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对镇级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的资金监控、财务管理、投资控制(含项目竣工价款结算审核)、受委托实施的绩效评价和其他投资(财务)监管工作。

第三条  投资(财务)监理单位应该严格遵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初步设计概算等依据,遵循合法性、公正性和客观性的原则开展投资(财务)监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审查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四条  各部门职能分工

(一)镇财政所是镇级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投资(财务)监理管理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投资(财务)监理单位的委派、监督、指导和考核等工作。

(二)项目主管部门(含各职能科室及纳入管理的公司、村)负责协调、解决投资(财务)监理单位以书面形式报告项目问题,督促落实改进。

(三)建设管理单位(含镇规划建设和环境保护办公室(以下简称“规保办”、镇城乡建设和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建管中心”及代建单位,下同)负责配合投资(财务)监理单位开展投资计划、组织项目建设实施、建设项目监管等相关工作,及时向投资(财务)监理单位提供有关的文件材料和现场办公的必要条件,向投资(财务)监理单位提出合理的工作建议和要求。

经镇财政所委派的投资(财务)监理单位,由罗店镇人民政府作为委托方与投资(财务)监理单位签订协议。(镇财政所、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建设管理单位作为合同流转方)

 

第二章  投资(财务)监理的工作内容、职责和要求

第五条  投资(财务)监理单位负责政府投资项目从可行性研究报告至通过政府审计及完(竣)工财务决算批复期间全过程的资金监控、财务管理、投资控制(含项目竣工价款结算审核)、受委托实施的绩效评价及委托方要求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投资(财务)监理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执业规范等,自觉接受委托方的监督指导和考核,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投资(财务)监理单位负责的资金监控工作主要包括:

(一)协助项目单位编制年度、季度、月度资金用款计划,并对所编制的计划予以审核同时出具书面意见。

(二)协助项目单位对资金进行管理,督促项目单位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防止出现挤占、挪用、滞留资金的行为。

(三)审核各类费用的支出,确保各项开支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建设资金的流失和占用。

(四)审核项目(含工程、服务、货物)预付款、进度款、预留款、项目变更签证等各类用款,并出具书面意见。

第八条  投资(财务)监理单位负责的财务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全过程参与指导基建会计核算,协助项目单位制定相关的财务制度、规定。

(二)协助项目单位正确设置会计科目,指导项目单位规范财务核算方法,参与并审核各类财务报表的编制。

(三)审定项目的总预算、中期预算以及分年度的支出预算,并及时出具书面审核报告。

(四)核对项目的月度支出,每季度提交投资执行情况分析报告、每年提交年度完成投资分析报告。项目全部完成后,审核项目总造价,对照项目实际造价与总概算进行分析,向项目单位提供总结算审核报告。

(五)协助项目单位对项目执行过程中物资采购、保管、领用等环节的管理及财务核算。

(六)协助项目单位正确编制项目完(竣)工决算,协助通过政府审计及项目完(竣)工财务决算审批。

第九条  投资(财务)监理单位负责的投资控制工作主要包括:

(一)前期阶段的投资控制

审核项目前期开展测量、勘察等服务内容的合同,协助项目单位对可研阶段的投资估算进行审核,并提出合理化建议,出具相应书面意见。

(二)设计阶段的投资控制

协助项目单位对初步设计概算进行预审,提出初步设计的技术经济分析和优化建议,特别是针对影响造价的主要因素做出具体分析、修正,并出具相应书面意见供项目单位参考。

(三)招标阶段的投资控制

1、参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施工监理、设备采购等招标工作,对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2、参与合同流转审核,对合同中有关合同价、付款、变更、索赔等条款的合理性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3、预判工程中可能出现的不确定因素,如涨价、设计变更、招投标中暂定价等内容,并出具相关书面意见。

4、参与有关项目的询价与审核,并出具相关的书面意见供建设单位参考。

(四)施工阶段的投资控制

1、审核施工图预算,工程造价的计价、计量、取费原则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2、审核施工单位上报并经工程监理单位认可的每月完成工作量报表,并提供当月付款建议书,经项目单位认可后,作为支付当月进度款的依据。

3、协调配合与工程监理单位(质量、进度控制)的工作,严格签证制度。协助项目单位及时审核因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政策变化等发生的费用,相应调整预算控制目标;计算因设计变更、建设单位指令而产生的工程费用的增减,与承包单位商讨合理的合同外工程变更金额,避免不合理的费用支出。严格控制施工阶段不可预见费的使用。

4、根据施工阶段的每月工作量与付款,核定各项变更费用,会同项目单位办理工程总结算。

5、对项目需要采购或者核定价格的材料、设备等,及时根据合同及有关规定进行询价或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做好工程钢筋及预埋件计算审核工作,定期检查采购材料、设备合同执行情况等内容。

6、协助项目单位检查各类合同的履行情况,编制合同执行情况专题报告,提供整套合同、结(决)算报告及各项费用汇总表交项目单位归档。

7、参加工程例会和项目单位要求参加的其他工作会议,并对报送的工程预算进行审核,确定造价控制目标,随时掌握工程进展的实际情况,实施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的跟踪管理。

8、及时预警项目单位可能发生的工程费用索赔问题,向项目单位提供专业评估意见、估算书及反索赔咨询服务,以保证项目单位在合同上的利益。当有关合同方提出索赔时,为项目单位提供确认、反馈索赔等咨询意见。

(五)完(竣)工结算阶段的投资控制

及时审查施工单位递交的分部或整体工程价款结算,公正、合理地确定单项工程的造价,对工程价款结算审核并出具全过程投资监理报告。

第十条  投资(财务)监理单位协助项目单位对项目建设全过程中的经济、政治、社会、生态等效益实施客观公正的绩效评价,并就受委托实施的项目建设评价结果出具书面绩效评价报告,及时提供给项目主管部门和镇财政所。

第十一条  投资(财务)监理单位的工作要求

(一) 投资(财务)监理单位工作内容要求

1、投资(财务)监理单位应定期向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提交书面报告,并抄送项目主管部门、镇财政所等。书面报告应当及时反映投资(财务)监理工作成果及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或需协调的问题,包括项目投资动态分析、超投资专题报告、财务决算审核报告、投资(财务)监理工作年度报告、投资(财务)监理工作总结报告以及其他需要反映事项而形成的各类书面报告。

2、投资(财务)监理单位应及时编制投资(财务)监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包括项目概述、投资(财务)监理目标、投资(财务)监理内容、投资(财务)监理人员配备、投资(财务)监理报告形式、投资(财务)监理实施措施要点、质量保证措施、投资(财务)监理工作制度和流程等内容。投资(财务)监理实施细则需报送项目主管部门和镇财政所。

3、投资(财务)监理单位应根据所编制的投资(财务)监理实施细则,有序地开展资金监控、财务管理和投资控制等方面工作,并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提出合理建议。如投资(财务)监理单位不能按照原定实施细则工作的,应及时调整实施细则,并报送项目主管部门、镇财政所,另需说明调整原因。

4、投资(财务)监理单位应根据不同的投资(财务)监理工作阶段,及时编制和提交投资(财务)监理工作报告。报告的编制应当规范、全面、详细,如实反映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不得瞒报、漏报。

5、投资(财务)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投资(财务)监理资料的档案管理,应对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提供的各种资料、现场踏勘测量资料、取证资料、工作底稿、初审报告、复核报告、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反馈意见、投资(财务)监理意见书、投资(财务)监理工作报告等进行整理、分类、归档及数据信息的汇总处理,并自觉接受委托方的检查。

6、招标文件的确定和委托方提出的其他要求。

(二)投资(财务)监理单位工作人员要求

投资(财务)监理单位应要求其工作人员工作时,准确合理运用国家、法规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政策、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及相关专业知识、技能和经验,遵守客观公正、合规合法、实事求是、廉洁奉公的原则开展工作,保证工作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并符合招标文件确定的和委托方提出的其他要求。

 

第三章  投资(财务)监理的准入、选择和委派

第十二条  投资(财务)监理单位的主体可以是造价咨询公司或者由造价咨询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组成的联合体,具备相应的造价资质,配备专业人员。

第十三条  由镇财政委派的投资(财务)监理的项目主要为:

(一)项目资金中有中央、市、区级补贴资金和镇级资金的。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原则上由上级单位委派投资(财务)监理单位。授权由我镇委派投资(财务)监理单位的项目除外。

(二)项目资金全部由镇级财政性资金投入的项目。

(三)项目资金由镇级财政性资金和其他资金构成的项目。

(四)党委、政府有要求的其他项目。

第十四条  为保证投资(财务)监理单位产生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性,并保持财务监理工作与财务监理机构业绩考核的连贯性,财务监理机构的选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市、区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

(一)投资额未达到公开招标标准的项目由镇财政所会同项目主管单位共同商定,在区财政局确定的投资(财务)监理准入名单中予以选择。

(二)投资额达到公开招标标准的项目

1、投资(财务)监理费5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各科室组成评审小组,在区财政局确定的投资(财务)监理准入名单中通过综合比选予以拟定,并提交镇长办公会后确定。其中,工程施工类项目评审小组由镇规保办、镇建管中心、镇财政所、镇项目职能科室成员组成(镇监察办公室参与过程监管);货物类及服务类项目评审小组由镇办公室、镇财政所、镇项目职能科室成员组成(镇监察办公室参与过程监管)。

2、投资(财务)监理费5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各科室组成评审小组,在区财政局确定的投资(财务)监理准入名单中通过综合比选予以拟定,并提交镇长办公会和党委会后确定。其中,工程施工类项目评审小组由镇规保办、镇建管中心、镇财政所、镇项目职能科室成员组成(镇监察办公室参与过程监管);货物类及服务类项目评审小组由镇办公室、镇财政所、镇项目职能科室成员组成(镇监察办公室参与过程监管)。

第十五条  投资(财务)监理单位实行回避制度。如投资(财务)监理单位已参与项目的设计、招标代理、代建、工程监理等工作,或投资(财务)监理单位与承担上述工作的单位存在关联关系的,投资(财务)监理单位应当回避,不得再承担本项目的投资(财务)监理工作。

 

第四章  投资(财务)监理的费用和标准

第十六条  建安装潢、市政、水利工程项目(含管线搬迁)原则上按区级投资(财务)监理费收费标准执行,园林绿化工程原则上按区级投资(财务)监理费收费标准的90%执行,除此之外的项目原则上按区级投资(财务)监理费收费标准的110%执行。

征收补偿费按单一费率0.07%计费,计费基数为批准项目投资中征收补偿费总额。

第十七条  投资(财务)监理费实行总额控制,并列入项目成本。实行投资(财务)监理制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再另行列支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费用和工程造价审核费用。

如经集体决策,确定项目无投资必要,前期发生费用由镇财政所列入当年专项经费予以承担。

第十八条  投资(财务)监理费用与投资(财务)监理工作质量考核挂钩,投资(财务)监理费用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分为年度基本费用、年度考核保留金及末次考核质保金三部分,其中年度考核保留金及末次考核质保金分别为投资(财务)监理费用10%。考核结果与投资(财务)监理酬金支付相结合,并且作为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委派的直接依据。

第十九条  投资(财务)监理委托合同,原则上采取闭口式合同。项目实施后发生的项目总概算调整,调整幅度在10%以内,投资(财务)监理费不作调整;项目总投资额调整超过10%,投资(财务)监理费用按照调整后的总投资额计算,签订投资(财务)监理委托补充合同。

投资(财务)监理费用的支付采取镇财政直接支付方式,支付申请由投资(财务)监理单位提出,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镇财政所核拨。

 

第五章  投资(财务)监理的考核和监督

第二十条  对投资(财务)监理实行考核,考核分为年度常规考核和财务决算后末次考核。

年度常规考核结合年度(财务)监理工作总结、季度投资(财务)监理工作小结、项目月度资金计划上报情况以及资金执行情况等方面进行考核。财务决算后末次考核重点是项目完(竣)工决算并完成绩效评价后对投资(财务)监理效果进行考核。

年度内项目尚未完(竣)工采取年度常规考核;年度内项目完(竣)工的,采取年度常规考核和财务决算后末次考核相结合。

第二十一条  考核小组由镇财政所、项目主管部门、建设管理单位等共同组成(镇监察办公室参与过程监管)。

第二十二条  考核采取投资(财务)监理单位的工作陈述,各项目主管部门、建设管理单位对投资(财务)监理单位的评价,考核小组查阅监理资料、复核“三算”质量、询问监理人员、有关方面情况通报和现场评估等方式。

第二十三条  考核内容包括:

(一)基本要求

1、工作态度,包括对工作时效性、业务态度、廉洁守法等进行考核。

2、投资(财务)监理资料管理。主要指对资料保有的完整性进行考核,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文,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项目有关批准文件,概算、预算、结算、决算资料,与项目有关的合同文件,财务监理台帐,投资(财务)监理工作底稿等资料。

3、监理人员情况。包括对投资(财务)监理人员的业务水平、投资(财务)监理人员的专业配置、现场人员到位情况、例会及重要会议到位情况等进行考核。

(二)投资控制工作质量

1、“三算”审核。包括对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完(竣)工结算审核质量等进行考核。

2、资金监控。包括对费用审核、合同管理、价格咨询、验工计价、变更签证审核、资金计划编审、项目审价等的工作质量、过程动态控制和重大偏差控制的工作质量等进行考核。

(三)资金监控和财务管理工作质量

1、财务核算管理。包括对会计科目设置、报表编审、供料核算、完(竣)工决算编制等方面的投资(财务)监理工作进行考核。

2、支出审核。包括审核管理费及其他各类支出,监督项目资金的专款专用和专账管理、防止流失和占用,审查结余资金是否正确处置等方面的投资(财务)监理工作进行考核。

(四)投资(财务)监理效果

1、投资(财务)监理报告。包括对定期监理报告、发生重大问题专题报告及财务监理建议书的效果进行考核。

2、投资(财务)监理最终效果。项目完(竣)工决算的财务审计和审批情况,监理总结报告以及受委托实施的绩效评价报告,对投资(财务)监理效果进行考核。

(五)其他投资(财务)监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其他

对项目“三算”评审报告审核时,如发现存在评审报告内容不符要求、工程重大问题没有反映或定性不准确的、与审计结果相差±3%的;或发现投资(财务)监理单位在项目各类合同审核、工程变更签证、工程审价等方面有弄虚作假、与供应商、施工单位相互串通或出现重大失误等现象,将采取退回补充资料、修改重报、重新评审、取消委托资格、扣减委托财务监理酬金等措施,并给予通报,通报情况存入投资(财务)监理单位档案,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五年内在本镇承接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财务)监理资格。

对于由于投资(财务)监理单位的原因造成突破控制概算的,投资(财务)监理单位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额最高为投资(财务)监理费用,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赔偿费=投资(财务)监理费用*(1-税金)* 超控制概算部分/ 控制概算

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不再委托其项目投资(财务)监理业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服务及货物(不含货物类政府采购项目)类项目可参照以上条款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罗店镇财政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试行一年,本办法与上级文件相冲突,则按照上级文件执行。

 

附件:1、项目投资(财务)监理合同范本;

2、委派投资监理评分表(前期);

3、财务监理考核评分表(年终常规考核和末次考核)。

 

 



宝山区罗店镇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22日

当前页二维码

政策咨询

  • 咨询部门*

  • 手机号码*

  • 姓  名*

  • 邮  箱

  • 标  题*

  • 内  容*

  • *

    验证码
  • 是否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