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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区政协八届四次会议8D089号提案的答复

信息来源: 区卫生健康委 发布时间 2020-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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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类目: 区级提案结果公开
  •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 体       裁: 其他
  • 发布日期: 2020-08-14
  • 发文字号:
  • 发文日期: 2020-08-14
  •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 机构名称: 区卫生健康委

近年来,本市培训市场发展迅速,校外培训机构与中小学校、幼儿园同样,是学生学习和聚集的重要场所,其开设的规范性和卫生安全执行情况影响着学生健康安全。针对提案的建议,就如何做好校外培训机构的流感等传染病防控工作,区卫生健康委会同区教育局认真进行了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加强本市培训机构管理,做好各类校外培训机构的排查工作。根据《上海市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上海市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和《上海市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由教育部门牵头协调培训市场工作,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牵头实施培训市场综合执法,各相关职能部门分别依职责对培训机构的各类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继续做好各类校外教育培训机构排摸调查工作,全面掌握全区校外培训机构情况,加强对“无证无照”校外培训机构关停和整改的查处力度。

二、加强日常监管。教育等部门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的长效动态管理。对校外培训机构相关防病制度、人员配备和设施配备等作出明确要求,加强日常督查监管。定期向卫生健康部门通报校外培训机构的实时相关信息。

三、做好日常指导、监测和调查处置。卫生健康部门根据掌握的信息,按照属地化原则,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学校传染病防控和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和《流感样病例暴发疫情处置指南》等要求,适时做好防病指导工作。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加强传染病监测,及时发现传染病暴发苗子,及早规范开展调查处置工作。

四、严格控制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行为。近日,教育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2020年春季学期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各地开学后,要根据当地疫情防控工作要求,严格控制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行为,未经省级教育部门批准,校外培训机构不得擅自开展线下培训活动,对违规开展培训的要会同有关部门予以严肃查处。对批准开展培训的机构,必须参照中小学疫情防控标准和要求进行严格管理,强化责任监督。上海市教委终身教育处发布了《上海市近期民办培训机构管理重点工作提示》。为落实教育部和上海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新冠肺炎防控工作需要,我区主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区教育局印发《宝山区中小学校和幼儿园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开学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宝教办〔2020〕4号),要求教育培训机构参照执行,重点加强场所清洁消毒。培训机构应提前做好机构内环境卫生整治,清洁所有校内场所,做到日常通风换气,保持室内空气流通。针对不同场所开展预防性消毒,特别做好教室、厕所、办公室等公共及重点场所的全面消毒;卫生间、洗手池宜配备洗手液。一旦出现确诊病例、疑似病例、轻症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要在疾控部门的指导下开展终末消毒。疫情期间全面停用空调,疫情解除后,重新开启中央空调前,应注意规范清洗和消毒。

(二)召开会议布置相关工作。2020年4月2日,区教育局召开全区教育培训机构工作会议,共有130家营利性、非营利性培训机构的负责人参加。要求各培训机构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有关疫情防控的要求,充分认识疫情防控的复杂性,按照统一规定规范复工、现阶段暂缓开展线下服务。同时,为恢复线下服务做好充足的准备,包括对办公与培训场所定期消毒、关注并检测员工及学员健康状况等。此外,还应当关注其他各类传染病的防控工作,健全长效机制。

(三)落实年检年报制度。区教育局根据“一标两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培训机构管理促进培训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等有关要求,对年检评估指标进行了重新修订,设置学校安全指标,加强消防、建筑、食品、环保、卫生、设施设备等各方面的安全管理,健全应急处理机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对培训机构的年检考核,并设置部分阈值指标,一旦违背,检查结果即为“不合格”。要求各民办培训机构对照指标,依法运营、规范培训。并将年检结果与许可证延续结合,对表现突出的校外培训机构给予宣传,引导校外培训机构增强社会责任担当,强化自我约束,树立良好社会形象。

总之,我们将严格按照教育部和上海市有关文件精神,对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严格审批流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民办教育培训办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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