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经济发展公司(工业公司):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镇财政扶持政策,吸引企业到顾村发展,经镇政府研究,决定对顾村经济发展公司、刘行经济发展公司、顾村新城经济发展公司、顾村工业公司(顾村工业园区)相关财政扶持政策调整如下:
一、财政收入范围
各公司所属企业缴纳的区级税收,包括增值税32.5%部分、城建税65%部分、企业所得税20%部分、个人所得税22%部分、房产税80%部分、印花税100%部分和土地使用税50%部分。
二、财政扶持政策
1、顾村经济发展公司、刘行经济发展公司、顾村新城经济发展公司所属企业及顾村工业公司(顾村工业园区)所属租赁型和注册型企业缴纳的当年区级税收以上年作为基数,完成基数各公司可得上年扶持资金基数,超过部分按66.5%折算成镇级财力后,再按80%比例计算应返公司扶持金额。扣除由财政直拨企业的财政扶持资金后,余款拨付到各公司,作为公司经营管理费用以及公司发展专项资金。
2、顾村工业公司(顾村工业园区)所属落地企业缴纳的当年区级税收以上年作为基数,完成基数公司(园区)可得上年扶持资金基数,超过部分按66.5%折算成镇级财力后,再按60%扶持比例返回公司(园区),主要用于园区建设专项资金,经营管理费用以及公司发展专项资金。
3、对于在顾村经济发展公司、刘行经济发展公司、顾村新城经济发展公司、顾村工业公司(顾村工业园区)注册型企业:1.当年总税收大于500万元小于等于1000万元,扶持政策按照不超过镇实得部分90%比例奖励。2.当年总税收大于1000万元,扶持政策按照不超过镇实得部分95%比例奖励。
4、对于在顾村工业公司(顾村工业园区)租赁厂房企业:1.当年总税收大于500万元小于等于1000万元,扶持政策按照不超过镇实得部分90%比例奖励。2.当年总税收大于1000万元,扶持政策按照不超过镇实得部分95%比例奖励。
5、根据区《关于进一步完善财政增收激励机制的若干意见(试行)》制定:1.除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土地和厂房的企业、区内迁移企业之外,经济发展公司(工业公司)新增的各类企业(2020年1月1日起注册落户顾村的企业)自注册落户年度起三年内任一年度年纳税总额超过100万元的,其对应年度所产生的镇(园区)级收入实行区镇(园区)1:9分成(扣除调节基金后为14.5%:85.5%),镇公司0.5:9.5分成,各公司实得部分为81.23%。2.除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土地和厂房的企业之外,存量企业(2020年1月1日前注册落户顾村的企业)以 2019 年实际缴纳总税收为基数,三年内任一年度纳税总额新增超过500万元的,对应年度增量部分所产生的镇(园区)级收入实行区镇(园区)1:9分成(扣除调节基金后为14.5%:85.5%),镇公司0.2:9.8分成,各公司实得部分为83.79%。
6、对重点项目和特殊贡献项目,由财政扶持资金联席会议一事一议给予特殊政策。
三、资金使用规定
1、财政扶持资金应专款专用,独立核算,贯彻落实区政府提出的“一规范、二脱钩、三改进”要求,明确扶持重点,严禁对“三高”企业、受处罚未整改完毕企业和房地产企业实施财政扶持。
2、加强对经营管理费用的管理和监督,各类经费支出应严格按照市、区的相关规定核算,保证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的真实、准确。严格控制“三公”经费,增强节俭意识,建立健全厉行节约长效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3、加强对顾村经济发展公司、刘行经济发展公司、顾村新城经济发展公司的预算管理和监督。业务招待费等管理费用严格按照预算执行,镇财政加强监督。
四、结算方式
镇财政结算实行按季返还,由各公司在季后一个月内提出请款申请并附税务部门核准的纳税资料,镇财政予以审核。前三季度预返应得财力的90%,年终后两个月内清算,多退少补。
五、其他
本意见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试行三年,期间若遇国家政策调整,则镇财政也作相应调整,若无调整则顺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