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O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宝府办〔2011〕100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区财政局、区国资委制订的《宝山区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宝山区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收缴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加强本区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及《上海市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是区国资委出资并监管的国有独资公司(以下统称“企业”)。区国资委委托监管的企业、区国资委出资并监管的国有独资公司所控股的公司,其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每年度新增纳入国有资本收益经营收缴范围的企业,由区财政局会同区国资委提出建议,报区政府批准确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具体包括:
(一)应交利润,即国有独资企业按照规定应当上交国家的利润;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国有产(股)权转让收入,即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净收入;
(四)企业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按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比例应分得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五)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等。
第四条 本区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由区财政局负责收取,直接上缴区财政国库,并纳入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
区国资委组织企业上缴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第二章 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核定依据和上缴标准
第五条 本区企业上缴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按照以下情况分别核定:
(一)应交利润,根据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规定的上缴比例计算核定。计算企业应交利润的年度净利润,可以抵扣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根据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全额核定;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根据企业产权转让协议和资产评估报告等资料,并按照产权、股权转让收入,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全额核定;
(四)企业清算收入,根据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提交的清算报告,按照持有的企业国有股权比例应分得的企业清算净收益全额核定;
(五)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由区财政局会同区国资委根据有关经济行为的财务会计资料据实核定。
第六条 本区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按照以下比例上缴:
(一)国有独资公司按照税后利润的5%~10%比例上缴;
(二)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应付国有投资者的股利、股息,按照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执行,并实行全额上缴(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应当依法分配年度净利润。当年不予分配的,应当说明暂不分配的理由和依据,并出具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企业清算收入和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实行全额上缴。
第七条 企业根据国家政策进行重大调整,或者由于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巨大损失,需要减免应交利润的,应当向区财政局,并同时向区国资委提出申请,由区财政局商区国资委后报经区政府批准执行。
企业应当将减免的应交利润直接转增国家资本或者国有资本公积。
第三章 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申报
第八条 本区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上缴,实行申报制。企业应如实填写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申报表,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区国资委,具体要求如下:
(一)应交利润,由企业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一次申报。国有独资公司拥有全资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子企业的,应当由母公司以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础申报,并附报决算报表、审计报告等材料;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在股东大会(股东会)及其类似权利机构表决日后30个工作日内,由国有控股、参股公司据实申报,并附报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文件;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后30个工作日内,由企业据实申报,并附报产权转让合同和资产评估报告;
(四)企业清算收入,在清算组或者管理人编制剩余财产分配方案后30个工作日内,由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据实申报,并附报企业清算报告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五)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在收益确定后30个工作日内,由相关企业申报,并附报有关经济事项发生和金额确认的资料。
第四章 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审定和缴库
第九条 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上缴,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企业应当在上述规定时间内,向区国资委报送申报表及相关材料;
(二)区国资委等收到企业上报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提出审核意见,报送区财政局复核;
(三)区财政局在收到区国资委审核意见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并函告区国资委;
(四)区国资委根据区财政局的审核结果,向相关企业下达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上缴通知书,区财政局开具“上海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五)企业根据区国资委的国有资本收益上缴通知书和区财政局的“上海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开户银行办理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缴库手续。
第十条 对于企业欠缴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情况,区财政局、区国资委将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予以催缴。
第十一条 各项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减收、免收或者缓收,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减收、免收或者缓收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按照本办法应当上缴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企业,有拖欠、截留国有资本经营收益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会同区国资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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