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于2024年12月25日收到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检察建议书》(沪宝检建〔2024〕87号),该《检察建议书》指出当事人沈进才(身份证号码:310223196705032834)与顾亚菊(身份证号码:310223196901232825)于1991年1月4日在原上海市宝山区长兴乡办理的结婚登记存在冒名顶替的情况。建议我局撤销沈进才与顾亚菊的结婚登记。
我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印发的《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出如下决定:依法撤销当事人沈进才与顾亚菊于1991年1月4日在原上海市宝山区长兴乡办理的结婚登记(1991宝长结第7号)。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市宝山区民政局
2025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