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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实施意见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06-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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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类目: 区政府文件
  • 主题分类: 其他
  • 体       裁: 其他
  • 发布日期: 2006-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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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 机构名称: 区政府办公室

(二OO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宝府〔2006〕110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为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国家、上海市科技大会精神,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沪府发〔2006〕12号),加快推进自主创新战略,依靠科学技术,促进宝山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加速提升我区综合实力,实现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目标,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科技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自主创新为工作重点,加大科技投入,加快科技人才的引进、培育和使用,使科技工作真正成为各级政府的重要工作,使各级领导真正做到科学决策、科学统筹,实现科学发展。
  转变政府职能,改进科技计划管理机制,加强科技计划与产业计划、教育计划和相关财税计划的衔接;发挥科委、发展改革委、经委、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的协同机制,群策群力,形成各方参与和支持科技工作的强大合力,及时研究解决科技创新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贯彻中央关于走中国特色自主创新的道路、建设创新型国家战略决策的顺利实施。
  二、提高各级政府领导干部的科技意识和理论水平
  领导干部要带头深入学习《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充分认识科技对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研究借鉴先进的科技管理经验,探索科技工作的基本规律,提高决策水平。特别是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成为学习科技、重视科技、依靠科技的模范。要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尤其是科技管理干部的培训,进一步提高贯彻执行的自觉性。
  三、加强政府科技投入,完善科技投入机制
  切实把科技投入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性投资,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不断提高科技经费占财政支出比例,到2010年,区、镇两级财政科技投入总量占当年财政支出的平均比例分别达到5%;将现有科技发展基金、人才资金、推进技术进步专项资金、扶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技改财政贴息资金等纳入科技投入范畴,建立科学、合理的科技投入和绩效评估机制。
  四、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按沪府发〔2006〕12号规定“可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后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对新认定的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的民营企业,按《宝山区扶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宝府〔2006〕5号)规定,给予发展补贴资金扶持。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国家规定,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鼓励企业申报国家和上海市重点新产品计划项目,对列入国家和市重点新产品计划项目,按宝府〔2006〕5号规定,给予一次性奖励。
  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对获得国家、市创新(基)资金支持的项目,区科技发展基金按规定给予匹配资助。
  在政府科技投入中安排专门经费,建立“宝山区科技小巨人工程专项资金”,通过扶持和培育,力争在3-5年内塑造出一批具有较多自主知识产权、较大市场占有率、较高价值品牌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进一步提升企业的整体素质和综合竞争力,并将符合市“科技小巨人”标准的企业向市科委推荐,争取得到市财政的资助。
  五、整合现有资源,推进科技园区建设
  以宝山纳米园、宝山留学人员创业园为主体,筹建上海宝山科技园。以发展新材料为主导产业,辅以生物医药、精细化工、信息技术、先进制造和生产性服务业等产业,并予相应的扶持政策;市有关部门对园区建设有资金扶持的,区财政按要求给予匹配,逐步实现园区科技政策聚焦和科技企业集聚。
  六、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步伐
  对市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实现生产或试生产的,返还相关土地使用费、土地出让金、生产经营用房的交易手续费和产权登记费。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切实地做好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各项服务工作,如申报、推荐、按规定减免有关税费等工作。
  七、设立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支持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
  推动企业建立和完善有利于技术创新的体制和机制,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健全研发机构、培育创新人才,增强自主创新的内在动力和能力,支持企业加强管理创新和创新文化建设,引导企业走创新型发展的道路。对企业用于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的相关投入,按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予以税收减免和返还。对建立技术中心的企业,按《关于宝山区推进技术进步的若干意见》(宝府办〔2005〕52号),给予一次性的资金资助。
  八、完善科技人才管理办法
  通过提高科技人才待遇、改革科技评价制度等,将“以人为本”落到实处。真正把科技人才资源作为最重要的战略资源,坚持把发现、培养、使用、凝聚优秀人才作为科技发展的重要任务,进一步形成育才、引才、聚才、用才的政策导向和良好环境。贯彻落实好《2004-2007年宝山区关于奖励和服务优秀人才、优秀人才工作单位的有关规定》、《宝山区人才发展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区财政每年按上述文件规定安排区人才发展资金,并与科技发展基金实行同步增长,主要用于吸引区内外、海外优秀学者和人才到宝山创业;奖励在本区经济、科技、社会等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和人才工作先进单位等。
  九、加大政府采购力度
  对纳入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产品,在区财政支出和政府投资的重大工程建设中给予优先政府采购,在国家和地方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中,国产设备采购比例一般不低于60%。对企业或科研机构生产或开发的试制品和首次投向市场的产品,具有较大市场潜力并符合政府采购需求条件的,政府或采购人进行直接首购和订购。
  十、支持创造和掌握自主知识产权
  贯彻落实《宝山区实施上海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推进计划(2005年-2010年)》,在政府科技投入中安排知识产权专门经费,以上一年为基数,每年递增20%,用于支持专利试点工作,奖励获得发明专利的发明人和对本区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工作有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单位,资助本区企业和个人的专利申请,鼓励企业申报上海市著名商标和中国驰名商标。
  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上海市著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上海市名牌产品、上海市专利新产品的企业按宝府办〔2005〕52号及宝府〔2006〕5号的规定给予奖励。
  十一、坚持依法行政,落实科技政策
  继续用足、用活、用好现有政策法规,建立和完善全区科技政策、法规和规章体系。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规范科技计划评审和科技评价、科技奖励程序,保证公平、公正、公开。改革和完善人才选拔、科技立项、科技成果奖励等办法,突出市场化评价机制。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和宣传,营造全社会重视科技、重视人才的良好氛围。
  十二、进一步完善担保贷款机制
  针对高新技术产业特点,探索多种担保方式。对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民营科技企业和留学人员创办的科技企业,可适当放大抵押、质押的担保倍数或通过账户托管方式发放贷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知识产权可作为质押获得贷款。
  十三、建立中小企业信用贷款担保资金
  扶持和加快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建立以国家产业政策为导向,以政府财力为支撑,以专业担保机构为运作主体,以市场的商业化运作为原则,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中小企业信用贷款担保资金,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促进中小企业健康成长。
  十四、加强产学研结合
  根据优势互补、利益共享的原则,鼓励和引导企业与有一定实力的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建立多种形式的合作关系。对由企业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开发的项目,经审定,在风险资金的贷款和科技项目的立项方面予以支持,并给予一定的资金资助,以强化企业技术引进与消化吸收的有效衔接,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
  十五、加强科学素质教育和科普宣传
  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提高公众科学文化素质,加强区域科普能力建设,建立科普事业良性运行机制,充分发挥科普经费的引导和激励作用,对市、区两级科普创建项目、区科普实事工程和科普村(居委)的建设予以相应补贴。奖励为科普事业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至2010年科普经费达到区户籍人口的人均10元。加大媒体宣传科普的力度。结合学校教学改革,探索中小学开放式、探究型科技教育模式。

主题词:科技 发展纲要 配套政策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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