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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山区贯彻落实修订后的<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22-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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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类目: 文本解读
  • 主题分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 体       裁: 其他
  • 发布日期: 2022-04-01
  • 发文字号:
  • 发文日期: 2022-03-31
  •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 机构名称: 区政府办公室

一、文件制订的依据是什么

《宝山区贯彻落实修订后的〈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是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沪府〔20223)、《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本市被征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人社规〔20224)等规定制订的。

二、被征地人员是如何确定的

本行政区域内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具有本区常住户籍16周岁以上的农业人员 (含征地时正在服兵役的战士)。

被征地人员分为:

(一)就业阶段人员:男性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性年满16周岁不满55周岁的被征地人员。

(二)养老阶段人员: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被征地人员。

三、就业阶段人员如何参加社会保险

就业阶段人员由征地单位一次性缴纳12年的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符合享受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养老待遇时,可享受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待遇。

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时(以下简称“到龄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不满15年的,可通过续缴和一次性补缴继续缴费至满15年。对续缴、一次性补缴费的,可享受政府补贴

到龄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不满15年,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可按规定转移衔接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四、养老阶段人员如何参加社会保险

养老阶段人员可在征地时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也可继续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由征地单位一次性缴费12年的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同时由个人缴纳3年的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缴费资金由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和政府财政补贴承担。一次性缴费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个人账户余额中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部分由政府补贴给个人。

 选择继续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征地单位一次性缴纳15年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并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已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由征地单位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五、生活补贴费的标准是多少

生活补贴费标准按照征地时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

六、征地保障补贴的对象和标准

一次性缴纳12年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的就业阶段人员给予征地保障补贴

补贴标准按相当于征地时一次性缴纳3年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确定,待其符合领取条件时予以支付

七、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补贴标准是多少

被征地人员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次性缴费待遇享受期满后,按规定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给予个人缴费50%的政府补贴

八、修订后文件的实施时间

修订后的文件自2022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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