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 区食药安办修订的《宝山区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_区政府办公室文件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 区食药安办修订的《宝山区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8-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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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类目: 区政府办公室文件
  • 主题分类: 其他
  • 体       裁: 其他
  • 发布日期: 2018-07-02
  • 发文字号: 宝府办〔2018〕44号
  • 发文日期: 2018-06-25
  •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 机构名称: 区政府办公室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

区食药安办修订的《宝山区突发食品

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区食药安办修订的《宝山区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1683日区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食药安办制订的《宝山区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宝府办〔201662号)同时废止。

 

 

                                2018625


宝山区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事故分级

1.4适用范围

1.5事故处置原则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领导机构

2.2应急联动机制

2.3指挥机构

2.4工作机构

2.5专家机构

3  监测预警

3.1食品安全风险监测

3.2食品安全风险预警信息的响应

4  应急处置

4.1事故报告与通报

4.2事故评估

4.3应急响应

4.4应急处置措施

4.5检测分析评估

4.6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4.7信息发布

5  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2奖惩

5.3总结

6  应急保障

6.1信息通信保障

6.2医疗卫生保障

6.3人员及技术保障

6.4物资与经费保障

6.5社会动员保障

6.6交通运输保障

6.7治安保障

7  附则

7.1宣传教育

7.2培训演练

7.3预案管理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本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食品安全事故,迅速、有序、高效地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上海市食品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宝山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事故分级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根据《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食品安全事故共分四级,即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级)。

事故等级的核定标准见附件1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

对《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中规定的由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处置的事故,依照其规定执行。对《上海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中规定的由上海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处置的事故,依照其规定执行。国家、本市相关应急预案或本区其他专项应急预案启动后,需要同时启动本预案进行配合的,按照本预案规定的程序启动。

对未达到级且致病原因基本明确的食品安全事故,由区市场监管部门会同区卫生计生委以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相关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五条和《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理,不必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1.5 事故处置原则

1)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2)以人为本、减少危害;

3)科学评估、依法处置;

4)居安思危、预防为主。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领导机构

《宝山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明确,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由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区政府是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区应急委决定和部署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其日常事务由区应急办负责。

2.2 应急联动机构

区应急联动中心设在区公安分局,作为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的职能机构和指挥平台,组织联动单位对食品安全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先期处置。各联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联动先期处置工作。

2.3 指挥机构

2.3.1 指挥部设置

区域内一旦发生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后,区政府根据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食药安办)的建议和应急处置需要,成立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实施统一指挥。区指挥部总指挥由区分管领导担任,必要时由区领导指定。指挥部成员根据处置需要,由相关部门和单位领导组成,指挥部下设办公室(指挥部组织机构图见附件2)。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发展态势和处置需要,由有关职能单位和区食药安办负责设立现场指挥部。在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具体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

2.3.2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在区指挥部统一领导下依据各自职责开展工作,积极参与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置工作(各成员单位具体职责见附件3)。

2.3.3 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根据事故处置需要,区指挥部可视情成立若干工作组,在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应急处置行动结束,在报请区政府批准后,指挥部解散,转入常态管理。
  (1)事故调查组
  由区市场监管局会同区卫生计生委、区农委、宝山检验检疫部门、区公安分局等相关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尽快查明致病原因,作出调查结论,提出事故防范意见;对涉嫌犯罪的,由区公安分局负责立案侦办,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危害控制组

由区商务委、区农委、区市场监管局、宝山检验检疫部门等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牵头,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3)医疗救治组
    由区卫生计生委牵头,结合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情况,制定医疗救治方案,对事故中出现的健康受到危害人员进行医疗救治。
    4)检测评估组
    由区市场监管局牵头提出检测方案和要求,组织实施相关检测,综合分析各方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
  (5)维护稳定组

由区公安分局牵头,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稳定。
  (6)新闻宣传组
  由区新闻办牵头,会同区食药安办、区农委、区卫生计生委、区商务委、区市场监管局、区公安分局等部门做好事故处置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并配合区指挥部办公室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2.4 工作机构

区食药安办负责区食品安全工作的常态应急管理,同时承担区指挥部办公室的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完善区食品安全应急管理体系,推动食品安全应急能力建设;

2)完善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

3)完善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机制,监督、指导、协调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

4)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涉及监管环节职责不清的事项,牵头组织处置;

5)协调开展食品安全舆情监测、处置和应急信息发布工作;

6)受区政府和区食药安委委托的其他事项。

2.5 专家机构

建立突发食品安全事故专家咨询委员会,主要由食品药品、疫病防治、检验检疫、质量监督、环境保护、安全管理、风险评估、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并与其他相关的专业技术机构建立联络机制,负责提供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决策、咨询、建议和技术支持。相关食品安全技术机构以及医疗卫生机构作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3  监测预警

3.1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

逐步建立完善全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在市、区两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有关部门、单位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

区卫生计生委会同区农委、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根据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要求,共同在综合利用现有监测能力的基础上,配合完善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监测体系。

3.2 食品安全风险预警信息的响应

3.2.1预警级别

按照食品安全风险可能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将预警信息分为四级:级(特别严重)、级(严重)、级(较重)和级(一般),依次用红、橙、黄、蓝四色表示。

红色预警(一级):威胁程度特别严重,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事故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橙色预警(二级):威胁程度严重,预计将要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事故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黄色预警(三级):威胁程度较重,预计将要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事故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蓝色预警(四级):威胁程度一般,预计将要发生一般食品安全事故,事故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区各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要及时通报区食药安办、区卫生计生委、区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并依法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3.2.2 预警响应

在接到全市预警信息发布后,区食药安办、各相关部门和各街镇(园区)应当立即做出预警响应。

1)区食药安办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做好食品安全预警信息的宣传与相关情况通报工作;密切跟踪事故进展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技术人员和专家学者,适时对食品安全预警信息进行分析评估,研判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故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强度以及级别;对相关信息的报道进行跟踪、管理,防止炒作和不实信息的传播。

2)各相关部门、各街镇(园区)实行24小时值守,保持通信联络畅通,做好应急响应准备,确保有关人员2小时内完成集结,确保防护设施、装备、应急物资等处于备用状态。

3)对可能对人体造成危害的食品及相关产品,相关监管部门可依法采取查封、扣押、暂停销售、责令召回等临时控制措施,并公布临时控制措施实施的对象、范围、措施种类、实施期限、解除期限以及救济措施等内容。预警解除后,由相关监管部门及时发布解除临时控制措施的信息。

4  应急处置

4.1 事故报告与通报

4.1.1 事故信息来源

1)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及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

2)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3)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

4)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

5)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信息;

6)国家卫健委、国务院其它有关部门或其它省(区、市)通报的信息;

7)世界卫生组织等国际机构、其他国家和地区通报的信息。

4.1.2 报告及通报的主体和时限

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报告主体,主要包括:医疗救治机构、食品检测机构、食品生产经营者、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管委会、各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等。各责任报告单位应当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的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履行报告义务。

1)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要在2小时内向区农委、区市场监管局和负责本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有关部门报告。

2)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要在2小时内向区市场监管局、区卫生计生委报告。

3)接收食品安全事故病人治疗的单位,要在接收病人后1小时内,及时向区市场监管局和区卫生计生委报告。

4)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应当及时向区市场监管局和区卫生计生委报告或举报。

5)有关监管职能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要立即组织核查;经初步核实后,立即通报区食药安办和其他有关部门。区食药安办接到通报后,要进一步调查核实,并及时将有关调查进展情况向区政府和相关部门以及市食药安办报告。

6)经初步核实为食品安全事故且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由区市场监管局报区食药安办按有关规定向区政府及市食药安办提出启动响应的建议。接报后半小时内分别向区政府总值班室、区新闻办口头报告,在1小时内分别向区政府总值班室、区新闻办书面报告。如为III级及以上事故的,区市场监管局、区食药安办要分别立即向区政府、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和市食药安办报告。

7)食品安全事故涉及本市其他区的,由区食药安办及时向市食药安办报告,同时通报相关区食药安办,并在市食药安办协调指导下加强协作,共同处置。

8)食品安全事故涉及港、澳、台地区人员或者外国公民,或者事故可能影响到境外时,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者有关国家通报时,按国家、本市有关规定办理。

4.1.3 报告内容

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技术机构,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疑似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当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和人数等基本情况。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可能涉及范围、伤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信息(含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已采取措施、事故简要经过等内容,并随时通报或者补报工作进展。报告分为初步报告、进程报告和终结报告。

4.2 事故评估

食品安全事故评估是为核定食品安全事故级别及确定应采取的措施而进行的评估。有关监管部门应当及时核实相关信息,并向区市场监管局提供核实后的信息和资料,由区市场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评估。评估内容包括:

1)污染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事故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事故发展蔓延趋势。

4.3 应急响应

4.3.1 先期处置

事故发生单位和所在社区负有先期处置的第一责任。区食药安办和区市场监管局在得到报告后,应当承担先期处置的职能,开展相关工作,并向上级部门报告信息。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在事故发生后,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即时进行处置,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控制事态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区应急联动中心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指挥、调度、协调各方面资源和力量,采取必要的措施,对食品安全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先期处置,上报现场动态信息。区市场监管、公安、农业、出入境检验检疫、卫生计生等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各街镇(园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联动处置。

一旦发生先期处置仍不能控制的紧急情况,区食药安办、区应急联动中心等报请区政府决定应急响应等级和范围,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实施应急处置。

4.3.2 分级响应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情况,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为四级:级、级、级和级,分别对应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上海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宝山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发生在口岸等特殊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由该区域管理部门和所在地区政府共同处置。

1级应急响应

发生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由区政府启动级应急响应,视情况成立指挥部,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协调、调度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市食药安办上报处置情况。各职能部门和街镇(园区)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在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级应急响应

发生重大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由市政府启动级或级响应,区指挥部在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上海市食品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并及时向市政府和市食药安办报告应急处置进展情况。

3I级应急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由国务院启动级响应,区指挥部在国家、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并及时向市政府和市食药安办报告应急处置进展情况。

4.4 应急处置措施
  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各相关单位依照有关规定,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以最大限度地减轻事故危害:

1)事故发生单位按照相应的处置方案,开展先期处置,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2)区卫生计生委有效利用医疗资源,组织指导医疗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患者的救治。

3)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事故现场采取卫生处理等措施,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及时向区卫生计生委、区市场监管局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区卫生计生委、公安、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协助。

4)区商务委、区农委、区市场监管局、宝山检验检疫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强制性就地或异地封存事故相关食品及原料、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及时组织开展抽样检验,待查明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后,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消除污染。

5)对确认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相关食品及原料,区商务委、区农委、区市场监管局、宝山检验检疫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责令生产经营者召回、停止经营及进出口并销毁。检验后确认未被污染的,应当予以解封。

6)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及时介入,开展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侦破工作。

区指挥部及时组织研判事故发展态势,并按相关要求和程序,向市食药安办、市政府报告。

4.5 检测分析评估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对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危险因素及时进行检测,专家组对检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分析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事故调查和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参考。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控制,事故中伤病人员救治,现场、受污染食品控制,食品与环境,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

4.6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要遵循事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防控工作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直至响应终止。

4.6.1 响应级别调整的升级与降级

1)级别提升

当事故的影响和危害进一步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当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国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维护社会稳定。

2)级别降低

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或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3)响应终止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两项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

食品安全事故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现场、受污染食品得以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4.6.2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

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指挥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报区政府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应急队伍撤离现场。

4.7 信息发布

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在市政府新闻办指导下,由区指挥部报区政府向社会发布,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和补偿,征用物资及运输工具补偿;应急及医疗机构垫付费用、事故受害者后续治疗费用以及产品抽样及检验费用的拨付;污染物的收集、清理与处理;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有关善后处置工作等。

区、街镇及各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及时消除事故影响,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害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等相关费用。

5.2 奖惩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食品安全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3 总结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区食药安办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对食品安全事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完成总结报告并报区政府。

6 应急保障

6.1 信息通信保障

区食药安办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包括食品安全监测、事故报告与通报、食品安全事故隐患预警、医疗救治等内容在内的信息共享与沟通网络,畅通信息报告渠道,确保食品安全事故的及时报告与相关信息的及时收集。

6.2 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生计生委和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和卫生应急体系,在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区卫生计生委、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要根据本区应急物资储备机制,按照实际情况和事发地街道、镇的需求,及时为受害地区提供药品、医疗器械等卫生和医疗设备。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

6.3 人员及技术保障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机构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培训,加强应急处置能力建设,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建立健全专家队伍,为事故核实、级别核定、事故隐患预警及应急响应等相关技术工作提供人才保障。有关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事故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研发,促进国内外交流与合作,不断开发和升级应急指挥决策支持系统的软件和硬件技术,在信息集成、综合评估的基础上,实现智能化和数据化,确保决策的科学性。

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检测、评估、鉴定,由有资质的机构承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有资质的机构受指挥部委托,立即采集样本,按照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6.4 物资与经费保障

根据分级管理原则,区政府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要设施、设备、物资(包括处置应对食品安全事故所需的药品、试剂、检测设施等)的储备、调拨和组织生产,按照国家、本市和本区突发事件应对的有关规定,保障应急物资的储备与调用,并在使用储备物资后及时补充。

本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产品抽样及检验等所需经费,应当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列入区财政年度预算予以保障。

6.5 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6.6 交通运输保障

区建设管理委、区公安分局等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同时,依法建立应急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确保应急物质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必要时,对现场及相关道路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顺利开展。

6.7 治安保障

区公安分局按照有关规定,参与现场处置和治安维护工作。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秩序。

7  附则

7.1 宣传教育

区食药安委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对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公布有关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举报电话等。要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宣传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食品安全应急知识的专业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食品安全事件,提高消费者的风险和责任意识,正确引导消费。食品安全应急处置期间,要做好事件涉及范围内及邻近地区居民的社会动员,维护社会稳定并防止事态扩大。

7.2 培训演练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培训实行分级负责的原则,区食药安办及区食药安委各成员单位要有计划地定期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培训和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及应急处置能力,并通过对演练过程的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培训实行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区、街镇及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有计划地对应急管理和处置人员进行培训,明确应急管理和处置人员上岗前和常规性培训等要求,提高其专业技能。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专业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培训,促进从业人员掌握食品安全相关工作技能,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

7.3 预案管理

7.3.1 预案的解释

本预案由区食药安办负责解释。

7.3.2 预案修订

与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被修订、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应急预案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时,区食药安办要结合实际及时修订与完善本预案。

7.3.3 预案体系

区食药安委各成员单位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参照本预案,制定应急处置规程并报送区食药安办备案,其中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分级应当与本预案一致。

7.3.4 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区食药安办组织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有效期为5年。

 

 

附件:1.宝山区食品安全事故分级、响应标准

2.宝山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组织机构图

3.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上海市宝山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1865


附件1

宝山区食品安全事故分级、响应标准

 

事故分级

评估指标

应急响应

特别重大

(1) 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评估认为事故危害特别严重的;

(2) 国务院认定的其他级食品安全事故。

国家级

级响应)

重大

(1) 受污染食品流入3个以上区且扩散性较强,造成或经评估认为可能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产生严重损害的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的;

(2) 发现在我国首次出现的新的污染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的;

(3) 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人以上死亡的;

(4) 市政府认定的其他级食品安全事故。

市级

(Ⅱ级响应)

较大

(1) 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区并有一定的扩散趋势,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 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的;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 市政府认定的其他级食品安全事故。

市级

(Ⅲ级响应)

一般

(1) 存在健康损害的污染食品,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 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下,30人以上,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 区政府认定的其他级食品安全事故。

区级

(Ⅳ级响应)

备注:本标准中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以上则包括本数。


附件2

宝山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组织机构图

备注:区食药安委各成员单位按照法定职责,有责任配合和协助其他部门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附件3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区市场监管局。组织指导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协调处理,依法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负责食品安全事故的分析评估,核对事故级别;组织开展事故性质、原因和责任的调查与认定,采取相关监管措施;负责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领域中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处置,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在食品安全事故初期事态原因、环节、性质、影响、趋势等情况不明时,承担相应先期处置职责。参与可疑食品的现场卫生学调查、溯源调查及相关技术鉴定。

2.区卫生计生委。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的流行病学调查和卫生处理;组织有关医疗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事故中病人的医疗救治工作;组织开展相关监测,分析监测数据;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配合进行样品检验;组织开展相关检测和风险评估,提出相关评估结论;按规定实施网络直报。

3.区农委。负责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造成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参与开展食用农产品相关检测和风险评估;参与农药、兽药等引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本地产食用农产品来源的调查;协助有关部门处理由食用农产品引起的食品安全事故。

4.区商务委。参与流通领域中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酒类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粮食收购、贮存活动中发生的粮食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对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粮食依法处理;协助区市场监管局对涉及旅游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置;配合有关部门在处理食品安全事故时,保证食品市场供应。

5.宝山检验检疫部门。负责进出口环节和国境口岸范围内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卫生学调查,并依法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6.区新闻办。负责制订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宣传信息发布方案,组织、协调、指导事故调查处置部门及时发布权威信息;组织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加强对互联网信息管理和网上舆论引导,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违法有害网站。

7.区公安分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食品安全事故涉嫌犯罪案件及投毒事故的侦查;负责投毒事故的侦查;加强对食品安全事故现场的治安管理,有效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协助保障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的交通秩序畅通,协助各成员单位开展调查处理。

8.区建设管理委。协助提供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的道路、水路交通运输保障;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发生在辖区建筑工地食堂的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

9.区民政局。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发生在辖区养老机构食堂的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

10.区财政局。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经费予以保障,并做好经费使用监督评估。

11.区教育局。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学校食堂、学生在校集体用餐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

12.区绿化市容局。参与餐厨废弃物处理环节中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13.区城管执法局。负责对无证占道设摊经营食品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依照法规采取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负责对擅自从事餐厨废弃油脂收运、处置环节的调查处理。

14.区环保局。负责组织指导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街镇开展污染处置;对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违法行为追究相应责任。

15.区经委(信息委)。负责协调保障应急处置过程中的通信网络畅通。

16.区科委。负责制订和组织实施突发食品安全应急科学技术的计划和方案。

17.区监委。负责对监察对象在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应急处置工作中职务违法和涉嫌职务犯罪行为的调查处置。

18.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管委会。按照本预案规定,做好本辖区内各项应急工作的协调和保障。

19.区食药安委各成员单位按照法定职责,有责任配合和协助其他部门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

区检察院,区各人民团体,区各集团公司。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6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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