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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山区贯彻实施<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意见》的通知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1-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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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类目: 区政府办公室文件
  • 主题分类: 其他
  • 体       裁: 其他
  • 发布日期: 2011-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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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 机构名称: 区政府办公室
 

(二O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宝府办〔201184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宝山区贯彻实施<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的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宝山区贯彻实施《上海市计划生育

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的意见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鼓励公民实行计划生育,保障公民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结合宝山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独生子女意外伤残补助)

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本区户籍公民,其独生子女在未满16周岁之前发生意外伤残,自愿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凭其子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第三条独生子女死亡补助)

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本区户籍公民,其独生子女在未满16周岁之前死亡,自愿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第四条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支付)

有用人单位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无用人单位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城市工业园区管委会)支付

第五条 (其他规定)

上海市川东农场、上海市上海农场、上海市白茅岭监狱、上海市军天湖监狱等四家单位中属本区户籍公民的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所需资金,由区政府全额承担,资金列入区人口计生委部门预算,并发放到人。

第六条 (其他)

其他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条例》、《若干规定》等已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七条 (解释部门)

本意见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区人口计生委会同有关部门解释。

第八条 (施行日期)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201111日起,凡符合本意见规定条件领取奖励费的,按照本意见执行。

主题词:卫生 计划生育 奖励 意见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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