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行政服务中心制订的《宝山区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_区政府办公室文件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行政服务中心制订的《宝山区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4-05-20
【字号
  • 所属类目: 区政府办公室文件
  • 主题分类: 其他
  • 体       裁: 其他
  • 发布日期: 2014-05-20
  • 发文字号:
  • 发文日期:
  •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 机构名称: 区政府办公室
 

(二O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宝府办〔201457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区行政服务中心制订的《宝山区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宝山区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条 指导思想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促进区域经济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中办发201122号)、《上海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法》(沪府发201291号)的相关意见和要求,为确保宝山区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规范、高效运行,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中心的建设、运行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机构职责

   中心负责服务大厅的日常运行和管理,负责对进驻事项办理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

主要职责:

(一)制定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等,并组织实施;

(二)对进驻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跟踪、分析,为我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三)对同一行政审批事项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的组织协调,适时开展联合办理或同步办理;

(四)对中心办事窗口及工作人员进行岗位培训、绩效考核和监督管理;

(五)受理服务对象的咨询和投诉,并协助区监察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六)完成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入驻要求

(一)事项入驻。各部门应按照应进必进的原则,做到两集中、两到位。各部门进驻中心的办理事项由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审改办)确定,进驻事项一经确定后,由中心统一编制事项目录,集中在中心窗口既受又理。部门对已进驻事项需进行调整的,应当及时向区审改办提交书面申请,并报区政府批准。

(二)入驻模式。根据部门所涉审批事项的工作量大小,分别以常驻窗口式、委托受理或预约式两种模式在中心设置服务窗口,对外受理、办理各类审批服务事项。部门派驻窗口入驻前应由区审改办对其两集中、两到位工作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入驻中心。

常驻窗口式入驻的部门有:区发展改革委、区建设交通委、区商务委、区经委、区科委、区农委、区规划土地局、区税务分局、区质量技监局、区公安分局(区公安交警支队、区公安消防支队、区公安治安支队)、工商宝山分局、区环保局、区水务局、区文广影视局、区卫生计生委、区绿化市容局、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区安全监管局、区民防办、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区气象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统计局。

委托受理或预约入驻的部门有区国资委、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

(三)人员入驻。进驻部门应根据审批事项的工作量配备专门人员到中心窗口工作,入驻人员均不再承担窗口及行政审批以外的工作任务。

窗口工作人员应是进驻部门的在职在岗工作人员,掌握相关的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进驻事项办理规程,具备从事服务窗口工作所需的业务技能,具备工作岗位所需的资质证书或资格证书。

进驻部门应明确窗口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应是进驻部门相关业务领域的负责人或更高层级人员,具有本窗口管理职能的权限,根据进驻部门授权开展工作,具备管理窗口所需的组织协调能力,掌握本窗口工作情况,具备协调解决服务窗口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的能力。

进驻人员名单一经确定,由中心登记造册,并报区审改办备案。入驻人员原则上应保持相对稳定,时间不得少于两年。确因工作需要调整的,进驻部门应与中心协商确定。

第五条 运行模式

(一)授权到位。进驻窗口实行二级审批模式,统一刻制相关部门的审批专用章,由窗口负责人负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办理事项按照规定不需要采取现场核查、检验、公告、听证、招标、拍卖、检疫、检测、勘测、鉴定、专家评审、集体讨论决定等方式的,部门应授权服务窗口依法直接办结。

(二)一口对外。进驻窗口应按照方便服务对象,提高行政效率的要求,实行一口受理、内部流转、统一出件的工作方式,最大限度地方便办事对象。对已进驻中心的办理事项,不得在中心以外进行受理,严禁两头受理现象的发生。

(三)委托受理。委托受理的部门应与中心签订委托受理协议书,并将进驻事项的办理规程、收件要求等相关内容以书面形式告知中心。

(四)预约受理。预约受理的部门在收到中心预约办理事项的通知后,须按规定时间来中心办理相关事项。能当场办理的,应当场办结。不能当场办理的,应告知办理对象具体办理时限。办结后应及时将办理结果送至中心,由中心窗口统一出件。

(五)信息公开。进驻窗口应将进驻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数量、期限、收费标准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中心服务大厅及相关信息网站等渠道公开。

(六)首问责任。窗口接待实行首问负责制。窗口工作人员接待申请人关于本岗位工作范畴的审批和服务事项的咨询,应当予以现场解答,并对解答结果负责;对不属于本岗位工作范畴的事项,应当加以引导,告知相关办理窗口的位置或通知中心总咨询服务台人员进行接待。

(七)告知补正。窗口咨询、受理实行一次告知。窗口工作人员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相关事项审批办理所需要的法定条件、标准、材料、程序以及时限等信息,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经审查后需要补交或修正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材料可当场修正的,窗口工作人员应主动予以指导,及时办理。 

(八)限时办结。窗口实行限时办结制。审批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办理相关申请事项。在法定期限内或区政府相关部门已确定并公布承诺时限的,应当在承诺时限内及时办理。窗口工作人员必须实行AB岗工作制,在A岗因出差、开会、休假等情况离岗期间,由B岗代替其履行职责,确保在承诺时限内办结。

第六条 规范管理

(一)两化管理。中心实施标准化、智能化管理。建立健全中心信息化管理系统,通过智能化系统,实现事项跟踪、数据统计、考勤管理、排队叫号、满意度测评、实时监控等功能。各进驻窗口必需按中心信息化相关要求进行网上操作。

(二)双重管理。中心与进驻部门对进驻人员实行双重管理,中心负责对进驻人员进行管理培训和日常考核。窗口工作人员要自觉遵守中心各项规章制度,参加中心的各项活动。

(三)统一着装。窗口工作人员应当统一穿着中心制作的工作服,佩戴胸卡上岗。本单位有特定工作制服的,按上级部门或本单位有关规定着装上岗。

(四)整改调整。对于不能胜任窗口工作或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工作人员,由中心向其所在单位提出整改意见书,限期进行整改;经教育、培训仍不能胜任者,由中心向所在单位发出调整工作人员建议书,派驻部门必须及时进行调整。

(五)巡察监督。区监察部门定期对窗口廉政勤政、业务规范、办事效能、工作态度等进行巡查,并通过在中心设立投诉受理窗口、投诉电话和电子信箱等形式,受理被服务对象的投诉举报,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考核评比

(一)建立智能化、日常巡查相结合的考评体系,中心负责对窗口及工作人员进行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二)区公务员局根据进驻人员的人数和身份类别(公务员、事业)分类单独核定年度考核优秀名额。

(三)进驻人员年度考核结果由派驻单位存入个人档案,派驻单位的年度考核优秀名额按实际在编在岗人员分类核定,进驻人员不再纳入派驻单位的年度考核优秀名额计算基数。派驻单位对窗口工作人员不再另行考核。

第八条 责任追究

区监察局在中心派驻监察室,对窗口及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室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一)部门未按两集中、两到位要求入驻中心的;

(二)已入驻中心办理的事项,原单位继续受理的;

(三)未派驻合格的窗口工作人员,或随意更换窗口工作人员的;

(四)联合会审、并联审批过程中,相关部门相互推诿、延误办理期限的;

(五)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审批事项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一次告知义务的;

(六)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审批或者不在承诺期限内作出审批决定的;

(七)违反首问负责制规定,对负责办理的事项敷衍塞责的;

(八)违反规定擅自收费,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九)工作纪律散漫、服务态度恶劣的;

(十)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九条 经费保证

中心运行所需经费纳入区财政预算管理,部门进驻中心窗口的办公设备及所需办公经费,由派驻单位负责提供。

第十条 本办法由宝山区行政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宝山区行政服务中心
 2014410

  • 文件预览

  • 附件下载

  • 相关文章

当前页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