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O一O年一月二十二日)
宝府办〔2010〕2号
各镇人民政府,宝山城市工业园区管委会,区政府各有关部门: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拟定的《关于宝山区老年农民养老纳入农保统筹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关于宝山区老年农民养老纳入农保统筹管理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和区委《关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若干意见》(宝委〔2009〕34号)精神,为进一步推进建立以农副业人员为参保主体的区级统筹,实现老年农民纳入农保一体化管理,结合我区现行老年农民养老保障情况,现就宝山区老年农民养老纳入农保统筹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纳保统筹管理范围 凡属本区农村常住户籍,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保、镇保、农保、征地养老待遇的老年农民,统一纳入农保统筹管理。
二、纳保统筹标准 纳保统筹管理的老年农民养老金实行区统一的养老金统筹标准,由区集中统一管理。2010年区养老金统筹标准为每人每月280元,各单位原发放的养老金低于上述统筹标准的提高到统筹标准。
三、资金筹集 区养老金统筹标准的资金由区、镇两级财政各承担50%,由区、镇财政按月预拨到区农保基金财政专户。
2008年12月31日后年满60周岁的老年农民不享受区财政补贴。
四、养老金发放 老年农民养老金统筹标准部分由区农保中心委托金融机构按月发放。各单位原发放的养老金高于区统筹标准部分仍由原单位承担和发放。
五、养老金调整 老年农民养老金统筹标准的调整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报经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本实施意见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主题词:社会保障 农民 养老 统筹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