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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宝山区老年农民养老纳入农保统筹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0-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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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类目: 区政府办公室文件
  • 主题分类: 其他
  • 体       裁: 其他
  • 发布日期: 2010-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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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 机构名称: 区政府办公室

二O一O年一月二十二日 

宝府办〔20102

各镇人民政府,宝山城市工业园区管委会,区政府各有关部门: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拟定的《关于宝山区老年农民养老纳入农保统筹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关于宝山区老年农民养老纳入农保统筹管理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和区委《关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若干意见》(宝委〔200934号)精神,为进一步推进建立以农副业人员为参保主体的区级统筹,实现老年农民纳入农保一体化管理,结合我区现行老年农民养老保障情况,现就宝山区老年农民养老纳入农保统筹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纳保统筹管理范围 凡属本区农村常住户籍,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保、镇保、农保、征地养老待遇的老年农民,统一纳入农保统筹管理。

二、纳保统筹标准 纳保统筹管理的老年农民养老金实行区统一的养老金统筹标准,由区集中统一管理。2010年区养老金统筹标准为每人每月280元,各单位原发放的养老金低于上述统筹标准的提高到统筹标准。

三、资金筹集 区养老金统筹标准的资金由区、镇两级财政各承担50%,由区、镇财政按月预拨到区农保基金财政专户。

20081231后年满60周岁的老年农民不享受区财政补贴。

四、养老金发放 老年农民养老金统筹标准部分由区农保中心委托金融机构按月发放。各单位原发放的养老金高于区统筹标准部分仍由原单位承担和发放。

五、养老金调整 老年农民养老金统筹标准的调整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报经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本实施意见自201011日起实施。

主题词:社会保障 农民 养老 统筹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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