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文)和上海市政府《关于做好农民工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06]44号文),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做好本区农民工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农民工工作的重要意义 随着我国城镇化、工业化的进一步发展,农村大量富余劳动力向城市流动的现象将长期存在。解决好农民工问题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对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和谐社会的建设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做好农民工工作,对于建设“和谐宝山、平安宝山”,保持全区经济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全区各部门要从宝山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出发,充分认识解决好农民工问题的重要性,在各项工作中,要始终坚持“公平对待、一视同仁;强化服务、完善管理;统筹规划、合理引导;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的原则,从宝山实际出发,加强管理和服务,切实保障和维护好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二、加大监察力度,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要进一步加强对本区内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的监察力度,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以及最低工资执行情况,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给本人,除劳动合同约定的其它发放形式以外,要做到农民工工资发放月结月清。用人单位在工资报酬、劳动条件、工作时间等方面,必须遵循来沪农民工与本市劳动者公平对待、一视同仁的原则。 进一步完善对企业侵犯农民工权益案件的快速查处机制,严厉查处超时加班等侵害农民工权益的行为。对农民工的“欠薪欠保”问题,要发现一件,处理一件,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工资报酬权益。对使用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建筑行业,要重点规范工资支付行为,逐步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对有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不良记录的企业,除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在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方面进行制约外,对情节严重的企业,劳动保障部门还可在依法查处后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对于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及欠薪逃逸的违法行为,劳动监察部门要会同公安等部门严厉查处,积极追讨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涉及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注意处理好由此引发的突发性和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农民工权益。 三、积极稳妥地推进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制度,扩大综合保险覆盖面 不断扩大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覆盖面。各街道、镇政府要把综合保险作为落实农民工社会保障的重点来抓。劳动监察部门要加大监察力度,一旦发现用人单位有偷逃综合保险情况的,要立即责令整改,并监督补缴落实情况。对于拒不补缴的用人单位,要及时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同时,也要加强对用人单位缴纳综合保险的宣传力度,提高单位缴纳综合保险的意识,广泛开展对区内农民工综合保险参保情况的监察,在研究综合保险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综合保险制度,切实维护好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使农民工能依法享受医疗、工伤等各方面的待遇。 四、规范用人行为,做好农民工就业服务工作 进一步完善对农民工的就业服务。加快区外劳力服务中心的建设,逐步扩大为农民工提供公益性就业服务的场所,并免费为农民工和用人单位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咨询、就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劳动、工商、公安等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配合,严厉打击以职业中介或招工为名坑害农民工的违法犯罪活动;房管部门要加强房屋租赁管理,严禁向非法中介出租房屋,从源头上遏制非法中介的存在空间,为农民工在本区就业提供良好的环境。 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加强对用工备案登记、签订劳动合同等重要环节的管理,推动劳动合同管理的规范化。要积极支持各级工会组织发挥作用,监督用工单位与农民工依法订立并严格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督促合同双方建立权责明确的劳动关系。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指导,对于滥用试用期侵犯农民工权益的单位,要坚决予以打击,保障农民工的合法劳动权益。 要继续严厉打击用人单位违法使用童工的行为,依法保护未成年工和女工的权益。对于违法介绍使用童工的单位要依照《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五、加强农民工的职业培训,提升农民工的职业素质 加强对农民工的职业培训和安全生产教育工作。各职能部门要积极引导农民工合理就业,对农民工就业比较集中的行业要按照基本上岗标准,实施培训指导。区内有办学资质的机构对报名参加培训的农民工要积极组织,提供优质培训,努力帮助农民工提高技能素质。真正做到宝山的农民工“时时可学,处处可学”。要加大政府投入,建立健全农民工职业培训机制,逐步将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纳入正常渠道。 六、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依法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宣传、司法等部门要根据农民工的实际,多层次、多角度、多方式地对农民工进行法制宣传,采取浅显易懂、形象生动、喜闻乐见的方式,加强对农民工政策法规的宣传,增强农民工的自我保护与维权意识。要积极开展针对农民工的法律援助。司法等部门要把对农民工的法律援助列为提供法律服务的重要内容。要以方便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为工作重点,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在外来人员聚集地建立农民工维权法律援助点,在全区形成一个全方位、立体的法律援助体系。 七、坚持“以人为本”,做好农民工的基本医疗服务 加强农民工的卫生防疫和疾病预防控制。做好农民工及其子女的传染病防治,积极预防和控制传染性疾病。提高农民工的卫生保健意识和能力,继续保证农民工子女享受免费的计划免疫服务。对农民工发生重点传染病的检测、治疗费用,实行与本区居民同样的减免政策。搞好农民工职业病防治,农民工享受与本区职工同等职业病防治待遇。依法打击非法接生、非法堕胎、非法行医等行为。 进一步完善以现居住地为主的计划生育管理机制。继续完善以输入地为主,输出地和输入地协调配合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体制。以居住点、工作点、分娩点为抓手,落实农民工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责任,依法落实农民工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全面落实常住农民工免费基本项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避孕药具发放,实行农民工孕检定点服务,积极为农民工提供生育指导、优生优育、避孕节育、预防艾滋病等方面的咨询指导。加强对农民工孕产妇的管理,落实孕期保健服务,努力降低孕产妇死亡率。 八、加强房屋租赁管理,合力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 进一步加强房屋租赁管理,建立规范、有序、简便、实用的房屋租赁管理新机制。加大管理力度,规范房屋租赁的当事人依法订立书面租赁合同,并向租赁房屋所在地的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办理登记备案,领取《登记备案证明》。积极探索,多渠道推进完善农民工集中居住模式,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 九、推进居住证制度,实施外来人口分层次管理 对来沪农民工都应办理居住登记。对于符合“两个稳定”(稳定就业和稳定住所)条件的申请居住证的农民工,重点要加强服务,及时做好居住证的申领工作。对于已经申领居住证的农民工,可以享受社会保险、政府培训、计划生育、卫生防疫等相关待遇。对于无固定工作、无固定住所的外来人员,要加强控制和管理,实行人口管理服务的综合调控,维护宝山社会稳定。要充分发挥社区管理服务的功能,以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等为载体,完善农民工服务措施,增加农民工服务内容,发挥农民工在社区建设中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积极作用。 十、加大义务教育的投入力度,保障农民工同住子女平等地接受义务教育 要坚持贯彻“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学校就读为主”的原则,进一步扩大公办学校接收农民工子女的比例,依法保障农民工同住子女享有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子女学校的管理,规范其办学行为。坚持以公办中小学为主,以社会力量办农民工子女学校为辅的多渠道运作办法,将农民工同住子女的义务教育纳入本区教育发展规划,实行统一管理,保证所有的农民工同住子女“有书读、读好书”。搞好农民工子弟学校周边治安、交通等安全的校园环境。 十一、积极支持社会团体在维护农民工权益中发挥作用 政府各职能部门要积极支持区总工会贯彻“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方针,加大工会组建力度,提高农民工组织化程度。积极探索农民工入会的新途径和会籍管理的新办法,在农民工比较集中的行业,加快组建工会,发展农民工加入工会组织,扩大覆盖面。要支持并会同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加强监查,改善农民工的生产安全、权益保障和生活条件,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社会团体在农民工维权工作中的作用。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区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 农民工总量大,工作涉及面广,根据国务院和市政府的要求,本区已建立了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加强沟通,实现部门之间信息互通,以达到对全区农民工的有效管理。联席会议要结合本区的实际情况,提出贯彻实施意见,落实各项农民工工作措施;定期向区委、区政府汇报农民工工作情况,为区委、区政府决策提供意见和建议;督促检查各职能部门落实工作情况;协调解决全区农民工工作推进落实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定期沟通情况,掌握动态,加强对农民工的社会服务与管理,通过公共服务,尽快使农民工融入社区、融入城区。 主题词:劳动 农民工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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