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宝山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137号建议的答复_区级建议结果公开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对宝山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137号建议的答复

信息来源: 区绿化市容局 发布时间 2025-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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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类目: 区级建议结果公开
  • 主题分类: 环卫
  • 体       裁: 其他
  • 发布日期: 2025-06-13
  • 发文字号:
  • 发文日期: 2025-06-13
  •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 机构名称: 区绿化市容局

区绿化市容局 :   

    崔殷莺代表您好!您在区九届人大第六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垃圾箱房合理布局 提升城市社区居住环境的建议”的书面意见,我局已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自《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施行以来,为方便市民分类投放,持续提高市民垃圾分类的获得感和满意度,按照“定时定点分类投放为主”“误时投放为补充模式”等原则,我区因地制宜,落实了“一小区一方案”管理制度,通过跟踪分析、精细管理,适度延长投放时间,增设午间投放时段,全面鼓励各居住区实施节假日延时投放模式。

 关于您提出的对于不做垃圾投放的垃圾箱房,鼓励用于其他社区设施用途的建议,也可因地制宜、统筹考虑,做一些与原使用功能相适应的调整。我们认为,此建议对于解决当前一些老旧小区垃圾房闲置、挪作其他用途等问题具有较强针对性和现实意义。具体解决措施如下:

一是在属地街镇、居委会的指导下,由住宅小区业委会按照《民法典》、《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相关规定,通过相应议事规则,提出迁移、改建、封闭环境卫生设施的需求或方案。《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二百七八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业主共同决定,应当有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损毁环境卫生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封闭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等特殊原因确需拆除、迁移、改建、封闭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报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

二是由绿化市容部门,按照“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许可”事项审批规范,参照《垃圾房技术要求(DB31T/1374—2022)》规定的住宅小区垃圾房建筑面积指标(如301-500住户,生活垃圾房、装修垃圾房、大件垃圾房的建筑面积分别≥35、30、30平米,满足120米投放服务半径)等标准,对于住宅小区业委会提出的需要关闭、拆除的垃圾厢房申请,予以受理、审核和审批。

三是管理部门、街镇、居委会加强宣传引导,让业主和受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充分认识垃圾房设置的重要性,并了解掌握本市有关关闭、闲置、拆除城市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许可条件,为申请审批提供帮办服务。同时,对于住宅小区闲置且无需拆除的垃圾厢房的,可结合实际情况,作为与小区保洁等相关其他功能使用,比如可回收物收集点、保洁工具存放点或便民利民服务点等,既确保足够的垃圾房收集功能,又可满足居住区的便民利民需要。

感谢您对宝山绿化市容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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