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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宝府复字(2023)第09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信息来源: 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 2024-10-28
【字号
  • 所属类目: 行政复议
  • 主题分类: 司法
  • 体       裁: 决定
  • 发布日期: 2024-10-28
  • 发文字号:
  • 发文日期: 2024-10-28
  •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 机构名称: 区司法局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沪宝府复字(2023)第091

 

申请人:某某

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210日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101131185101100,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3278申请人驾驶沪XX幼儿园校车停靠在龙飞路路段北侧接送幼儿(为方便幼儿上下车只能临时停在小区门口外的路边)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违反禁止标线停车,作出了系争《处罚决定书》,罚款人民币200元。申请人认为,停靠路段北侧黄线标识不清,引人误解,故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系争《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2023278时许,龙飞路蕴川公路东约50米处非现场点位抓拍到号牌为沪XX的中型专用校车驾驶人实施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违法行为,对申请人进行了违法通知(编号:310113082314720210日,被申请人经核查申请人作出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中申辩案发路段标线不清,其未实施系争违法行为。经查,案发道路两侧漆画有禁止标线(禁止停车线),申请人违法事实清楚。被申请人认为,其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并无不当,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2023278时许,号牌为沪XX的中型专用校车停靠在龙飞路蕴川公路东约50米处,被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案发路段龙飞路道路两侧漆画有黄色禁止标线。被申请人经审查认定申请人实施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依据《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九十条的规定,于同210日,对申请人作出了系争《处罚决定书》,罚款人民币200,记1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系争《处罚决定书》、执勤民警工作情况说明、现场照片等。

本机关认为:根据《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申请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执法主体适格。

在办案过程中,被申请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取证及作出处罚决定,程序合法。

本案中,根据相关证据可以证明案发时申请人实施了“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违法行为。申请人关于案发路段北侧黄线标识不清,引人误解的申辩主张,与现有证据不符,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系争《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101131185101100)。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上海市宝山人民政府

2023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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