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宝山区区级政府投资项目代理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已废止)_区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关于印发《宝山区区级政府投资项目代理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已废止)

信息来源: 区发展改革委 发布时间 2020-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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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类目: 区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       裁: 通知
  • 发布日期: 2020-01-15
  • 发文字号: 宝发改规〔2020〕2号
  • 发文日期: 2020-01-09
  •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 机构名称: 区发展改革委
关于印发《宝山区区级政府投资项目代理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宝山区区级政府投资项目代理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宝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宝山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宝山区财政局
2020年1月9日 


宝山区区级政府投资项目代理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充分运用社会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促进工程建设项目高效、安全、廉洁运行,根据《关于本市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4]15号)、《宝山区区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宝府规[2019]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代理建设制度(以下简称“代建制”),是指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资信条件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和投资管理工作,项目建成后交付项目(法人)单位的制度。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区行政区域内使用区级预算安排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的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政府资金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第四条(相关部门职责分工)  区发展改革委是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的主管部门,负责代建制的统筹协调。
区财政局负责对代建项目投资控制过程的监督,负责代建项目资金和财务的监督。
其他相关部门依照本办法和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职责。

第二章  代建单位的管理
第五条 (定义)  本办法所指的代建单位,是指具有一定规模和资质,能独立开展工作并承担法律责任的企事业法人。
第六条(优选资质管理)  区级建设财力项目代建单位试行优选资质管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综合评估代建单位专业资质、项目管理质量和能力、技术力量、社会信誉、内部管理制度和对区域经济贡献等方面,通过招标等方式择优确定代建单位。
第七条(代建单位要求)  代建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参与代建项目:
(一)采取欺骗、伪造等违法手段取得相关资信、资质;
(二)已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责令停业或者停止承接业务;
(三)近三年内承接的建设项目中发生过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者近一年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安全生产事故;
(四)近五年内承接的建设项目有不良信用评价记录;
(五)无法履行代建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代建单位职责)  代建单位承担项目(法人)单位建设期间的相关责任,应当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开展代建工作,严格执行项目批复的投资概算、质量标准和建设工期等要求。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代为办理项目前期相关行政审批手续;
(二)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代理委托具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实施项目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等的招标工作;
(三)根据区级财政资金监管要求,经建设单位确认、区财政局批准后,代为向区财政局报送建设资金申请、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具体按财政集中支付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四)负责组织项目施工,负责代建项目在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进度、安全等工作;
(五)负责项目投资控制,按照代建合同约定的投资,实行限额设计,控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投资估(概)算、施工预算和竣工决算;
(六)配合投资(财务)监理的工作,及时向投资(财务)监理提供有关的项目文件、资料;负责项目中间验收、竣工验收(工程质量验收);
(七)负责项目竣工后的产证办理工作;
(八)配合建设单位正确编制工程竣工决算,报区财政局审批后进行资金清算,并配合区审计局及相关部门进行项目审计;
(九)负责建设工程、财务等资料的整理汇编,并向建设单位办理资产及档案资料的移交手续;
(十)负责组织协调各相关单位落实代建项目保修期内的保修工作;
(十一)其他合同约定工作。
第九条(代建单位回避)  代建单位不得在本单位承接的代建项目中,承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主要设备材料供应等其他相关业务。与代建单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单位,不得参与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主要设备材料供应。

第三章  项目(法人)单位的管理
第十条(项目(法人)单位职责)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法人)单位,是指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法人主体。项目(法人)单位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专项规划、专项发展规划需要,提出项目建设需求和功能定位,组织编报项目建议书和工程可行性研究等报告,完成相关前置审批手续;
(二)通过招标程序确定项目代建单位;
(三)参与项目有关招投标工作;
(四)监督代建单位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情况;
(五)负责市级补贴及自筹资金的筹措;
(六)参与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项目报批及合同签订)  项目代建期内,项目(法人)单位应当配合代建单位办理基本建设相关手续。在手续办理过程中,向规划资源、生态环境、建设管理等部门提交的相关申报材料须同时加盖代建单位和项目(法人)单位公章。
代建期间,由项目(法人)单位和代建单位共同作为合同当事人参与签订各类合同。
第十二条(项目管理责任)  项目(法人)单位、行政主管部门或政府授权的出资人主体等应当对项目组织实施进行指导、协调、监管。

第四章  代建制项目组织实施程序
第十三条(代建制项目明确)  对于项目(法人)单位缺乏相关技术人员和建设管理经验的,项目(法人)单位就项目采用代建制报区委、区政府审议、决策。待决策后,区发展改革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明确实施代建制。
第十四条(代建单位产生)项目明确实施代建制后,由项目(法人)单位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代建单位。
第十五条(代建合同签订)  代建单位确定后,项目(法人)单位和代建单位应签订代建合同,区发展改革委、区建设管理委、区财政局作为合同见证方。项目代建合同报区发展改革委、区建设管理委、区财政局备案。
第十六条(代行管理职责)  代建合同签订后,代建单位根据代建合同,约定代行项目(法人)单位的建设管理职责。代建单位不得向他人转包或分包该项目。
第十七条(代建合同内容)项目代建合同主要包括工程建设管理的范围和内容,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代建费用、违约责任及各方约定的其他事项。其中,代建费用标准应符合国家或上海市有关规定,并按照代建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八条(项目实施)  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项目概算批复的要求组织实施,未经批准,不得超批复、超标准、超科目支出,不得擅自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建设内容。
第十九条(管理机构设置)  代建单位实施项目管理时,必须派驻项目管理机构。项目管理机构应当由项目经理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人员数量应当满足代建工作需要。代建单位应当在代建合同中明确项目经理,项目经理最多只能同时承担两个项目。
第二十条(竣工验收)  代建制项目建成后,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项目代建合同进行竣工验收。代建单位应当会同项目(法人)单位组织项目试运行,办理项目结算、审计、决算、竣工备案、产证办理等手续。
第二十一条(档案管理和移交)  代建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加强项目档案管理。在向项目(法人)单位办理移交手续时,一并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项目(法人)单位和有关部门移交。
第二十二条(资产移交)  代建单位应当按照区财政局批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向项目(法人)单位办理实物资产交付手续。

第五章  代建项目财务和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资金计划)  采用代建制的区级政府投资项目纳入政府投资计划管理。
第二十四条(资金申请、拨付程序)  代建合同签订前,项目(法人)单位应当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要求,加强对项目支出的专项核算。项目所需的前期工作经费,应当由项目(法人)单位向区财政局提出申请。有市级补贴资金等配套资金的项目,项目(法人)单位必须落实市级补贴等配套资金的筹措工作,确保项目建设资金到位。
代建合同签订后,项目(法人)单位账务应当及时结转并移交代建单位统一归并、记账、核算管理,建设资金由代建单位申请。代建单位根据实际工作进度和资金需求,会同项目(法人)单位提出建设资金用款申请。
项目(法人)单位或代建单位的建设资金用款申请,经投资(财务)监理审核,区财政局审定后拨付。
第二十五条(财务管理)  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切实加强项目财务管理,设置代建项目基建账户,按照基本建设财务会计规则,准确完整全面反映代建项目所发生的各项收入支出,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概(预)算执行,实行专账核算。
第二十六条(政府采购)  属于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等,项目(法人)单位应当配合代建单位及时向区财政局办理政府采购手续。
第二十七条(竣工决算及资产移交)  项目竣工投入使用或试运行合格后,代建单位应当及时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并向区审计局提出审计申请。区财政局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后30日内,代建单位应当协助项目(法人)单位办理资产移交、资金清算及财务处理等相关手续,并将结余资金上缴国库。
第二十八条(代建管理费)  代建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并列入项目建设成本,代建管理费由区财政局核定。代建管理费用标准原则上按照《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部分专业服务费用支出标准管理规定》(沪发改投〔2016〕7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如由于不可抗力延长项目工期等因素,导致代建管理费确需超过批复金额的,项目(法人)单位及代建单位应经区财政局同意后,报区政府按规定审批。
实行代建制的建设项目,一般不得同时列支代建管理费和项目建设管理费,确需同时发生的,需报区财政局批准,两项费用之和不得高于财建〔2016〕504号规定的项目建设管理费限额。
代建管理费由代建单位申请,经项目(法人)单位同意、投资(财务)监理审核后,区财政局直接拨付至代建单位。代建管理费结合年度绩效考核,按照工程进度拨付。原则上,在工程竣工之前按代建管理费90%的比例拨付,预留10%代建管理费待项目竣工验收一年后再支付。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依法开展采购招标工作)  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代建合同,依法办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工作。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未经批准擅自不公开招标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区发展改革委会区财政局、项目(法人)单位和项目主管部门后,可暂停合同执行或暂停资金拨付。代建单位必须作出相应整改,整改经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建设管理为委、区财政局认可后,继续合同执行和资金拨付;代建单位不按要求整改或拒不整改的,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建设管理委、区财政局报区政府同意后,可终止该合同的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代建单位赔偿。
第三十条(奖惩措施)  区发展改革委、区建设管理委、区财政局根据项目竣工决算报告,参考项目(法人)单位意见和审计建议等,对投资控制管理较好的代建单位予以表扬。
代建单位未能完全履行代建管理合同,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或因组织管理不力致使代建项目未能按期移交的,所造成的损失或增加的投资额一律从代建单位的代建管理费中扣减,项目代建管理费不足的,由代建单位用自有资金支付。
第三十一条(违纪违规行为)  在政府投资代建项目过程中,发现代建单位存在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项目(法人)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可中止或终止该合同的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代建单位赔偿。
第三十二条(责任追究)  代建单位、项目经理履职过程中如有不良记录,归集到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如有违规违纪行为,情节严重的,应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代建单位如发生违纪违规行为,五年内不得参与区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
第三十三条(附则)  镇级政府性资金投资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由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建设管理委、区财政局解释。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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