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国志:
竺黎不服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于2025年6月4日对你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公宝(南)不罚决字〔2025〕00030号),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经审查,本机关认为:你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遂于2025年8月6日制发文号为沪宝府复字(2025)第807号《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于同年8月12日制发文号为沪宝府复字(2025)第807号《行政复议延长审理期限通知书》,于同年8月20日制发文号为沪宝府复字(2025)第807号《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因无法有效送达且无法联络到你本人,现向你公告送达上述通知。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