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水利管理所:
你单位于2022年03月09日提出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的申请现已审理完结。经查,你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上海市防汛条例》第二十五条,本机关决定:
一、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申请资料实施宝山区罗店镇生态清洁小流域河道治理工程(罗南长浜、陶浜)。
二、根据沪水务﹝2021﹞606号文,工程主要内容为:整治河道1492.73米,疏浚土方13858.75立方米、开挖土方4506.70立方米,回填土方1846.77立方米,改造护岸40.38米;新建护岸(坡)2953.30米,步道68.31平方米,排水沟2201.04米、桥梁1座,种植绿化28392.82平方米(陆域绿化17719.80平方米、斜坡绿化8117.76平方米、水生植物2555.26平方米)等。
三、本工程应严格遵照执行我局河道蓝线要求,确保防汛通道的畅通,不得侵占河道管理范围。
四、本工程应严格根据《上海市跨、穿、沿河构筑物河道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实施。
五、你单位须严格按照规划实施,做好底泥检测并妥善消纳处置疏浚底泥。
六、为确保施工期间的防汛安全,你单位应结合下阶段施工安排,做好相应的施工方案、防汛预案等施工准备工作。
七、本工程如涉及其他相关部门的,你单位应征求相关管理部门意见并自行负责办妥有关手续,结合涉河工程予以落实。
八、你单位应进一步完善、细化施工方案及施工影响范围内防汛设施的监测方案,落实好施工期间的防汛预案和防汛责任制,并于施工前到我局另行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施工方案的审核》。
上海市宝山区水务局
2022年03月10日
抄送:区水务行政执法大队、第四水务管理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