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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宝府复字(2023)第114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信息来源: 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 2024-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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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类目: 行政复议
  • 主题分类: 司法
  • 体       裁: 决定
  • 发布日期: 2024-10-29
  • 发文字号:
  • 发文日期: 2024-10-29
  •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 机构名称: 区司法局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宝府复字(2023)第1140

 

申请人:陈某

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3109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101131721885400,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310917时许,申请人驾车从殷高西路准备右转时,因路况复杂且车流较大致申请人视线被遮挡,遂略向前行驶后准备右转,被交警拦停。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实施了闯红灯的违法行为,当场作出系争《处罚决定书》。申请人认为,其未闯红灯,故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系争《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20231091706分许申请人驾驶号牌XX的小型轿在殷高西路新二路东20约米处,实施了“驾驶机动车不按机动车信号灯表示通行”的违法行为被民警拦停。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实施了上述违法行为当场开具系争《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作出罚款人民币200元的处罚决定,并6被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系争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并无不当,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20231091706分许申请人驾驶号牌XX的小型轿在殷高西路新二路路口右转车道在路口机动车信号灯为红灯情况下,未依次右转,而继续向前行驶,被警发现。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实施了“驾驶机动车不按机动车信号灯表示通行”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申请人依据《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作出了系争《处罚决定书》罚款200元,记6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系争《处罚决定书》、民警工作情况说明、现场照片、道路监控及执法记录仪视资料等。

本机关认为:根据《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申请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执法主体适格。

在办案过程中,被申请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取证及作出处罚决定,程序合法。

本案中,根据道路监控资料等证据可以证明案发时申请人实施了驾驶机动车不按方向指示信号灯表示通行”的违法行为。申请人关于其未闯红灯的申辩主张,与现有证据不符,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系争《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101131721885400)。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

2023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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