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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城管大队与有关专业行政管理部门具体执法权限界定意见的通知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04-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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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类目: 区政府办公室文件
  • 主题分类: 其他
  • 体       裁: 其他
  • 发布日期: 2004-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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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 机构名称: 区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宝府办〔2004〕2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经区政府研究,现将区政府法制办公室拟订的《关于宝山区城管大队与区有关专业行政管理部门具体执法权限的界定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宝山区城管大队与有关专业行政管理部门
具体执法权限的界定意见

  根据《宝山区开展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实施意见》,区政府法制办先后召集区建委、区市容局、区水务局、区环保局等与相对集中处罚权相关的各部门,开展了工作研究。现依据《上海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处罚权暂行办法》,在市政府明确的相对集中处罚权范围基础上,结合本区实际,提出区城管大队与区各专业行政管理部门具体执法权限的界定意见如下:
  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区城管大队依据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陆域和非市管河道范围内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权和行政检查权。区市容局不再行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权和行政检查权。
  二、市政工程管理
  区城管大队依据市政工程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反本区非市管城市道路(含城镇范围的公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管理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权和行政检查权。区市政署、区公路署不再行使已由区城管大队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权和行政检查权。
  区城管大队执法本区“非市管城市道路”的范围,包括区级市政道路共114条,总长146.737千米,面积3.412782平方千米;城镇道路187条,总长103.641千米,面积0.929898平方千米,人行道0.299067平方千米。“含城镇范围内的公路”共22条段,总长33.36千米,17座桥梁。
  三、绿化管理
  区城管大队依据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本区除古树名木和绿化建设外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区绿化局保留对古树名木及绿化建设违法行为部分行政处罚权。其依据《上海市古树名木管理规定》及《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等绿化建设规定,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区农委依据《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保留绿化建设行政处罚权。
  四、水务管理
  区城管大队依据水务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在本区非市管河道范围内的下列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以及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权和行政检查权:
  (一)倾倒工业、农业、建筑等废弃物及生活垃圾、粪便。
  (二)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三)擅自搭建房屋、棚舍等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区城管大队执法本区“非市管河道范围”,包括区级河道15条段,长142.572千米,宽为规划蓝线两侧各10米;镇级河道152条段,长389.28千米,宽为规划蓝线两侧各6米;村级河道574条段,长501.6千米,宽为规划蓝线两侧各6米;河道总计741条段,总长1033.452千米。
  五、环境保护管理
  区城管大队依据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下列不需要经过仪器测试即可判定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一)在非指定地区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非指定地区”是指除经区政府批准在指定地区实施的焚烧行为和经行政审批批准建设的焚烧项目以外的地区。
  (二)建设工程、道路运输、堆场作业等产生扬尘,污染环境。
  (三)任意倾倒或者在装载、运输过程中散落工业废渣或者其他固体废物。
  (四)违反安装空调器、冷却设施的有关规定,影响环境和他人生活。有关空调安装使用管理的具体规定,应依据《上海市空调安装使用管理规定》。
  (五)未经批准夜间建筑施工,造成噪声污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擅自夜间施工,造成噪声污染”的规定,一是规定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夜间施工,施工单位要申报并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二是施工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才能确定有环境噪声污染。
  (六)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等规定区域露天焚烧秸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六、工商管理
  区城管大队依据工商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占用道路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强制权和行政检查权。违法行为的构成,应当是在同时满足“占用道路”和“无照经营”两个条件下实施的经营行为。区城管大队分别按照《上海市取缔无照经营和非法交易市场暂行规定》予以取缔;根据上海市人大财经委、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上海市取缔无照经营和非法交易市场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沪会法〔1998〕2号)的规定,收缴无照经营人的经营物品和经营工具。
  七、城市规划管理
  区城管大队依据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擅自搭建妨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观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权和行政检查权。关于“四种妨碍”范围界定,区城管大队依据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本市区、县城管大队对违法搭建行为行使行政处罚范围意见的函》(沪规查〔2004〕314号)进行认定。
  八、房地产管理
  区城管大队依据房地产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权和行政检查权。“其他场地”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天井)外部的场地。
  九、公安交通管理
  区城管大队依据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擅自设摊、堆物占用道路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十、建设管理
  区城管大队依据建设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损坏、擅自占用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用途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主题词:法制 行政管理 执法权限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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