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江苏水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车城25号楼206室
法定代表人:赵树江
职务:董事长
你单位2026年3月6日至2026年7月21日存在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上述违法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等相关证据佐证。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
现要求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但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宝山区水务局
2026年8月5日
注: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由行政机关(执法机构)存卷,一份交当事人,一份由当事人交代收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