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
上海争鑫实业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周菊弟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案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沪宝)应急罚〔2024〕执法17号 |
被处罚人姓名 |
周菊弟 |
身份证号码 |
310***********3610 |
处罚事由 |
上海争鑫实业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周菊弟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
处罚依据 |
义务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和《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第一项;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
处罚结果 |
对周菊弟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
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单位名称 |
上海市宝山区应急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3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