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启飙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朱欣怡与你单位关于劳动报酬的劳动人事争议一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公司负责人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宝劳人仲(2025)办字第110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朱欣怡2024年11月1日至2025年1月10日期间工资人民币9333.33元;
二、对朱欣怡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