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本市关于行政执法公示的相关规定,现将我局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向社会公示。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法定代表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上海仲毅格力特健身管理有限公司 | 瞿力 | 上海市宝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第2120230661号 |
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按《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予以改正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 在规定期限内未按《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责令改正通知书》[(宝山)人社执法(2023)责改字第661号]要求予以改正 |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劳动保障监察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之规定 | 罚款 |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圆(16000.00元)整 | 2024/1/25 | 上海市宝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上海鲜每日食品贸易有限公司 | 张留军 | 上海市宝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第2120230635号 | 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按《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予以改正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 在规定期限内未按《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责令改正通知书》[(宝山)人社执法(2023)责改字第635号]要求予以改正 |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劳动保障监察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之规定 | 罚款 |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圆(10000.00元)整 | 2024/1/25 | 上海市宝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上海珉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潘全先 | 上海市宝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第2120230518号 | 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按《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予以改正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 在规定期限内未按《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责令改正通知书》[(宝山)人社执法(2023)责改字第00518号]要求予以改正 |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劳动保障监察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之规定 | 罚款 |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圆(10000.00元)整 | 2024/1/25 | 上海市宝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宝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