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穆悦磐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李振美与你单位关于确认劳动关系等事宜的劳动人事争议一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公司负责人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宝劳人仲(2022)办字第253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李振美与被申请人上海穆悦磐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2022年2月10日至2022年4月1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上海穆悦磐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5日内支付申请人李振美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4月15日期间工资人民币22500元(实得);
三、被申请人上海穆悦磐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5日内支付申请人李振美2022年3月10日至2022年3月3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10434.78元(实得);
四、被申请人上海穆悦磐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5日内支付申请人李振美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人民币7500元(实得);
五、对申请人李振美的其他请求事项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